• 索引号: 00000000/2022-16884
  • 统一登记号:
  • 文 号: 蒸政办发〔2022〕11号
  • 公布时间: 2022-04-01
  • 来 源: 衡阳县政府办
  • 信息时效期: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HYDR-2022-01010

 

 

 

蒸政办202211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县直有关单位:

《衡阳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

 

 

衡阳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分类分级

1.6风险分析

2.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现场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4乡镇机构及职责

2.5技术专家及职责

3.监测、预防与预警

3.1监测

3.2预防

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基本响应程序

4.3指挥与协调

4.4事故报告

4.5新闻报道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现场清理

5.2善后处置

5.3调查与评估

5.4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6.3财力资源保障

6.4基本生活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治安保障

6.8人员防护保障

6.9通信保障

6.10公共设施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教育

7.2应急培训

7.3应急演习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奖惩

8.3制定与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措施,保证灭火救援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的义务。

2)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3)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实施灭火救援,专职、义务消防队积极协同作战,公安、森林、供电、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环保、建设、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密切配合,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

4)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依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调集多方人力和物资支持灭火,县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具体负责火灾现场的处置指挥工作。

6)坚持救人第一的原则。当火场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抢救人员。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修正)

5)《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7)《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20号令)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7号)

9)《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XF/T1340—2016)

10)《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247号)

1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12)《衡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标准,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衡阳县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的应对处置救援工作。森林火灾的应对处置适用《衡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5分类分级

1.5.1分类

本预案所称的火灾是指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按照火灾发生的对象,常见的火灾主要分为以下类:

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结构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易燃结构建筑区火灾、闷顶火灾、古建筑火灾等。

2)地下工程火灾:主要包括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下仓库火灾、电缆涵洞火灾、矿井火灾和地下车库火灾等。

3)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火灾、井喷火灾和油罐火灾等。

4)人员集中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宾馆饭店火灾、商场(厦)火灾、影剧院火灾、体育馆火灾、图书馆(档案馆)火灾、托儿所(幼儿园)火灾、学校火灾和医院火灾等。

5)交通工具火灾:主要包括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和船舶火灾等。

6)仓库火灾:主要包括露天堆垛火灾、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火灾、冷库火灾和粮食仓库火灾等。

7)工厂企业单位火灾:主要包括纺织、轻工、电信器材、医药、电器、印刷等各类行业工厂企业单位发生的火灾。

8)特殊情况火灾:主要包括带电设备(线路)火灾、强风(干旱)情况下火灾和有毒区域火灾等。

9)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

上述各类火灾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火灾可能和其他类别的火灾共存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2分级

火灾(火警)按照其场所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扑救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较大火灾或三级火警)(重大火灾或四级火警)(特别重大火灾或五级火警)四个级别。

分级

分级标准

(一般火灾或

二级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小,不会造成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普通建筑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XF/T1340—2016)县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规定,界定为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较大火灾或

三级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XF/T1340—2016)县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规定,界定为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Ⅳ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重大火灾或

四级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XF/T1340—2016)县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规定,界定为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Ⅲ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特别重大火灾或

五级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XF/T1340—2016)县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规定,界定为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Ⅱ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以上分级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7号)分级分类标准)

1.6风险分析

近年来,衡阳县社会火灾防控整体水平较高,全县的火灾形势总体平稳,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但随着衡阳县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建筑火灾荷载增加,高层地下、大空间和异型建筑现代火灾特点突出,特别是旅游旺季,县内游客量大,用火、用电风险加大,发生火灾极易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在过去几年,衡阳县也发生过多次火灾,虽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但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县内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主动性不强,对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力度不够;部分社会单位尤其是小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偏低,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增大。

目前,全县共有消防救援大队1个,下辖1个消防救援站,装备执勤消防车7台。随着我县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镇规模不断扩大,灭火救援的难度不断增加,部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消防意识淡薄及消防投入不到位,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投入不足等问题加剧了灭火救援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与火灾作斗争的任务日益繁重。

2.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衡阳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副县长

指挥长:应急管理局局长衡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导员

指挥部成员:公安局、财政局、卫局、民政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文旅广体局、人社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石油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全县火灾事故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领导全县火灾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3)在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协调供应器材工具、灭火剂、燃料等灭火救援物资;

4)根据需要,调动公安、供电、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建、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协助灭火救援。

2.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公安局负责疏散受火灾威胁的人员;对火灾现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畅通;对火灾现场实施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严禁非救援车辆和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协同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工作,协助做好综合协调;发生火灾火险事故时,负责做好现场灭火救援工作。

3县卫健局负责火灾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4县住建局负责提供火场临近区域地下水、电、气、油管网情况,确保火灾现场用水;对火灾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组织抢险物资和工具装备的供应,调集市政工程车辆(起重车、推土车、铲车等),及时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协助消防救援大队破拆需要拆除的现场毗邻建筑。

5)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负责对现场气体、液体、土壤等环境及时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和成份和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现场指挥员决策和消除污染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品的处置。

6)供电公司:负责对火灾现场实行局部断电;必要时,架设火灾现场专用电缆,保障救援现场的照明和设备用电;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7)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收集信息和资料,由应急指挥部授权统一通报灭火救援情况,做好事故区域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8民政局:根据灾情规模和响应等级,认真做好灾情信息管理、灾民紧急转移、灾民临时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

9财政局:负责筹集灭火救援资金,为现场应急订购或租用大型机械设备和大量物资提供资金保障;负责筹措灾后重建经费。

10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运送灭火救援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紧急救援和撤离人员及疏散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协助江河岸边的灭火救援工作;优先运送应急救灾的物资和设备,为火情侦察、灭火进攻提供船只。

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灾害事故善后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和单位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12应急管理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顾问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负责收集、整理各种危险源的主要特性和主要处置方法。

13教育局: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负责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2.1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设在衡阳县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其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衡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2.2.2办公室职责

1)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建立全县火灾事故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有关火灾事故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3)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火灾事故时及时与应急联动中心联络;

4)联系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衡阳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6)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7)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3.1现场指挥部

成立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

副指挥长:消防救援大队导员

2.3.2现场指挥部职责

1)了解现场情况,组织火情侦察和分析,制定总体作战方案,视情设立作战参谋组、政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必要时划分战斗段(区),分别组织实施灭火救援任务;

2)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指挥参战单位(含专职消防队)协同作战;

3)根据现场救援的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调集和适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可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4)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切断现场与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5)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做出拆除或者破拆毗连(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决定;

6)提出调动公安、供水、供电、交通运输、卫生态环境建、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协助灭火救援的意见,报应急指挥部审批并组织实施;

7)决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2.4乡镇机构及职责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事件级别成立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在应急领导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5技术专家及职责

指挥部建立灭火救援专家库,参与、指导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监测、预防与预警

3.1监测

县消防救援大队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为1190734-6834119通过各种形式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和其他灾害报警,或者根据上级消防救援部门、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的调集指令,及时、科学调派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全面、准确收集警情信息,实时、有效地辅助决策指挥。

3.2预防

加强对县内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和火灾隐患,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县消防救援大队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消防救援大队、县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确保装备精良,保障有力。各类专业救援队伍要加强执勤备战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和物资准备。

全县各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制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经常组织进行实战演练,经常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3.3信息报告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及时采取自救的同时,将火灾现场有关情况报告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火灾事故报告内容包括:着火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是否有人员被困、火势情况、报警电话、报警人姓名等。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警后,按照火灾分级标准和相关报告要求,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火灾事故的应急响应,(较大火灾或三级火警)(重大火灾或四级火警)(特别重大火灾或五级火警)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申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增援,指挥权移交后的应急响应行动,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上级政府部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配合执行具体的应急行动。

4.2基本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1)启动条件:

衡阳县范围内发生(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事发单位在启动本单位预案的同时应及时进行向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3)响应措施:

1)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事态发展及救援进展情况。

3)立即建立与(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火灾事故发生地或发生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派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

5)协调落实其他有关应急救援的事项。

4.2.2扩大应急

(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有扩大、发展趋势、或超出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时,应请求上级政府相关应急机构统一指挥和应急,扩大应急处置。

4.3指挥与协调

4.3.1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火灾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通过县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县内或周边县市区的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3)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4)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5)协调与上级政府部门和周边相关单位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及时向县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领导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3.2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下设灭火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技术组、现场警戒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工作组,负责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

1)灭火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救援决策意见,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指示,执行灭火救援行动

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3)专家技术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救援技术支持和救治受伤人员。

4)现场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5)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应急救援工作新闻发布会。

6)后勤保障组。由民政局牵头,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后勤保障。

7)善后工作组。由县人社局牵头,负责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4.4事故报告

4.4.1报告程序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和属地乡镇报告,并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和属地乡镇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单位,并根据事故等级上报至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衡阳市应急管理局,逐级上报至上级条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

4.4.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

4)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人联系电话。

4.5新闻报道

火灾事故的新闻报道,统一由县委宣传部对外报道,回应公众的关切。

4.6应急结束

(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应急指挥部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引发新的事故事件。

应急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恢复战备状态。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火灾现场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下达各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的命令。

5.后期处置

5.1现场清理

1)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相关的石油化工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或有毒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责成失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监护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2)事故属地乡镇负责事故现场清理。因火灾事故导致的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乡镇要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到场处置。

3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5.2善后处置

1)火灾事故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相应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可能造成污染和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2)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简化程序原则,根据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及时为伤亡人员、受灾单位和个人实施理赔。

3)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5.3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写出书面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要及时向市消防救援支队、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调查评估。

5.4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负责。需要县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提出请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是灭火救援的主要力量,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乡镇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灭火救援的补充力量。

各有关单位协同作战力量要确保医疗救护、工程机械抢险、电力抢险等专业队伍。

6.2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消防救援大队要配备先进、高效的灭火救援器材装备和通信、交通工具。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合理部署、配置和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积极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确保在灭火救援中能发挥积极作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也必须储备一定量的灭火救援物资。与各消防器材生产厂家建立联系点,利用厂家的资源提供灭火救援后备物资,以便调集利用。

6.3财力资源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灭火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灭火救援装备的购置、维护和管理,灭火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以及灭火救援物资的购置、补给和征用物资的补偿等。灭火救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核拨,情况紧急时由财政部门先行预拨,保障灭火救援急需。

6.4基本生活保障

应急指挥部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所需。

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并会同事发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制定相应的预案,组织足够的医务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组织救护,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6.6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根据火场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7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碍灭火救援行动和破坏救灾物资的行为,做好重要部位、物资的警卫戒严和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

6.8人员防护保障

应急指挥部要为消防救援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器材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9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应急管理办公室相联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

6.10公共设施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发现场建筑设施、供水、供气管道、供电设施的完好。平时应拟定相应的工程抢险预案,明确应急状态下工程抢险人员聚集和抢险物资装备贮存运输等行动方案,保证火灾事故应急需要。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教育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和指导重点消防安全单位编制、修订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鼓励和指导全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消防安全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和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发生。

7.2应急培训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县内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进行火灾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7.3应急演习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预案要结合实际情况每3年修订一次。

8.2奖惩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信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延误、妨碍突发事件处置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与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关于《衡阳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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