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1-04125
  • 统一登记号: hydr-2021-01001
  • 文 号: 蒸政办法【2021】1号
  • 公布时间: 2021-01-20
  • 来 源: 衡阳县司法局
  • 信息时效期: 2026-01-13 09:18:41

衡阳县建设项目审批办证税费征收一体化征管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衡阳县建设项目审批办证税费征收一体化征管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审批办证、税费征收行为,实现审批流程优化,操作程序规范,信息填报共享,统一税费征收标准,压缩办结时限,确保衡阳县建设项目审批办证税费征收一体化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征管系统)透明、公正、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47号),结合我县建设项目审批办证税费一体化平台运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业务操作,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建设单位(人)、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四要素)等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填报的项目基本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报建规费、土地价款、税收、不动产登记等各环节审批发证所发生的税费征收纳入征管系统统一操作。

第三条 自然资源(规划、国土)、住建(质量安全、施工监管)、不动产登记、税、费、金征收等部门内部业务系统必须与征管系统实行无缝对接。相关部门依法在建设项目审批办证、税费征收事项中需要填报的项目基本情况,都必须实现内部业务系统与征管系统联合办理,各部门经办人审查相关资料符合要求后在初始环节填报流转至审核、审批环节。

第四条  建设单位(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事业性及政策规定应当缴纳的服务性收费义务,持相关法定资料在开工前完善报建审批手续,其中,商品房开发包括非开发项目由自然资源局窗口录入项目信息,经执收部门初算、县财政(非税)审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确认后,再到银行缴款、财政(非税)窗口开票。经批准走绿色通道报建审批的项目或遗留项目处理,以及报建规费结算的项目,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录入项目信息,财政(非税)算费审核、行政审批服务局确认后,到银行缴款、财政(非税)窗口开票。

行政、事业性及政策规定应当缴纳的服务性收费到位,征管系统确认办结后,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打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窗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建立联席办公机制。在征管系统税费征收、审批办证过程中,对情况清楚、问题简单的项目,及时召开进驻单位有关负责人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相关单位按联席会议意见办理。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问题,由行政审批服务局收集汇总相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相关单位按会议纪要办理。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征管系统业务需求更新、办事流程优化、办理结果统计汇总、软件改造升级、管理维护和技术操作,同时,指导进驻单位业务办理和规范运行等工作。并协助征管系统研发单位引进新技术、开发新系统,确保征管系统运行日趋完善。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分别在征管系统打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国土核验意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建设单位(人)、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筑面积(四要素)要保持一致。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单位要求在征管系统已报建缴费面积中,分批次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允许,但分批次打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报建缴费的总面积。

项目业主申请办理规划国土核验意见书前,需先进行规划检测;同时进行不动产测量(落宗),以及建设项目竣工质量安全等手续。项目业主将上述资料递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录入征管系统,当项目业主结清报建规费后,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分别核发《规划国土核验意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2006年9月1日之前已建设竣工的项目,申请补办相关手续时,由行政审批服务局收集资料并将基本情况录入《衡阳县政府报建平台建立前建设项目信息复核表》(以下简称信息复核表)。在录入前要核实规划审批时间并符合规划要求,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时间,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时间,当其中之一登记时间为2006年9月1日之前的走信息复核表流程。此表经行政审批服务局录入后,直接发送至征管系统税费征缴监督环节,相关信息实行绑定。凡列入信息复核表的项目依法减免报建规费。

对2006年9月1日之前已建设竣工的项目,申请人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时,不能提供规划、土地合法手续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土地要求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经核实不符合规划、土地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出具处理意见;其税、费、金征收部门按处理意见办理。

第九条  全县所有建设项目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需进行土地价款及税收复核方可办理;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产权证的,需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实税费缴纳情况方可办理。并分别按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绿色通道等程序办理税费征缴确认手续。税费征缴确认手续需要填报的“四要素”从报建环节“衡阳县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报建规费结算表”中读取。分期分栋出具税费征缴确认手续的项目,只能在报建缴费面积限数内读取,分栋出具的项目必须确保单栋报建规费及税款缴清。对分期出具税费征缴确认手续的项目,最后一期面积应不少于报建缴费总面积的30%(以栋为单位分期概算),同时应征税款必须缴清。

依法缴清的税费手续作为项目业主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总证)条件之一,登记机构未收到征管系统税费缴清信息之前,不得核发《不动产权证》(总证)。

第十条  经审批新建的项目,相关部门在初算、审核、确认报建规费时,应依照县政府发布的现行文件标准执行。2006年9月1日(含9月1日)之后至征管系统运行之前已报建缴费的遗留问题项目,申请人依法申请补办相关手续时,县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以外的依照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当年度政策及标准复核结算报建规费,未按建设时间对应年度标准足额缴清的项目,应当按原报建缴费年度标准追缴报建费,补缴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在征管系统运行之前(2006年9月1日-2015年),房产、国土“两证”登记机构已经受理并办理总证或部分分户证的项目统一到征管系统规范操作,待项目申请人提供了税费确认手续后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全县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居(农)民自建自用房、统规统建、统规联建、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企业改制资产确权项目、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抢险救灾、新农村建设项目、征管系统运行前已报建缴费需办证补录的项目、走征管系统绿色通道。2006年9月1日之前的项目走“信息复核表”;结算项目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资料录入征管系统、经非税审核、再确认缴款走绿色通道结算表,其余的项目均走一般报建程序。

第十二条经规划批准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利用原有院内闲置土地新建房屋的项目,其用地面积按新建房屋首层占地面积计算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窗口经办人审查项目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录入征管系统,分管负责人应当于次日(工作日)审批发送。相关执收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报建算费并递交,两个工作时内完成报建收费明细表打印。审核及确认部门应当分别在一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和确认手续。

第十四条  依照收费文件政策,自然资源、住建、不动产登记机构、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征管系统中收取报建费以外的其他收费,各部门需根据业务股室分工,对有收费职责的股室应当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征管系统算费经办人,一个部门明确一名负责人全权代表本部门审批,经财政(非税)审核、并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确认后,部门打印收费明细表,申请人到银行缴款、非税窗口开票。

对规划国土核验意见与不动产测量报告登记房屋面积不一致的,误差在±3%以内按规划国土核验意见面积予以结算报建规费,超过3%以上应告知申请人补缴报建规费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县住建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查验征管系统“衡阳县建设工程报建缴费信息一体化结算表”并收到征管系统信息才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政策对全县建设项目进行征税时,应当与征管系统中“四要素”保持一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要与登记机构内部业务系统保持信息互通、数据交换,确保项目申请人足额纳税后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对土地在出让、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款足额征收到位后才能办理产权登记;依法享受免征税的房屋由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免税信息传递单,并经征管系统传递征税信息给登记机构业务系统,登记机构业务系统收到完税信息后才能受理登记办证程序。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依法保密外,各部门业务系统与征管系统共同办理的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税费征缴、办证(涉及自然人不动产权属查询除外)等情况,应当实现相关部门窗口单位和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自2021年  1 月 14 日至2026年 1  月13  日。

解读关联:http://www.hyx.gov.cn/jdhy/wjjd/20211015/i2509773.html

文件图解:http://www.hyx.gov.cn/jdhy/wjjd/20211021/i2516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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