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演陂镇“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衡阳市华大水泥厂

衡阳县演陂镇"5·14"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5月14日17时20分左右,衡阳县演陂镇福盛村六塘组(G234线与X054线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宋任飞,副县长周丽华、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刘小龙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公安、交警、应急、消防、交通和卫健等部门指挥救援,全力救助受伤人员,指导事故善后处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衡阳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成立了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龙建斌为组长的衡阳县演陂镇"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并邀请县纪委监察委、县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对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类别、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湘ED6829重型自卸货车基本情况:该车辆所有人为赵世昌,品牌名为华菱之星,车辆型号为:HN3310BC37DLM4,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码为LZ5N2CE54EA008661,发动机号码为1614D076977,车辆出厂日期为2014年6月18日,初次注册日期为2014年7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强制报废期至2029年7月11日,保险终止日期至2021年7月8日,车辆外廓尺寸10680㎜*2945㎜*3360㎜,货箱内部尺寸7800㎜*2300㎜*1060㎜,整备质量14805kg,核载质量16000kg,总质量31000kg。2020年8月,刘云军以8万元的价格从赵世昌处购买(事发时还未过户),经核查,事发时该车辆进行了改装,将货厢档板非法加高1130mm(货厢总高度为2190mm)。

2021年5月15日,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湘ED6829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车辆行驶速度及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湘ED6829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发生时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灯光系统未见异常,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为37-38㎞/h。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目前该车已被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

2、湘D118HX小型轿车基本情况:该车辆所有人为贺敏,品牌名为奥迪,车辆型号为:WAU8FD8T6FA,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码为:WAU8FD8T6FA034211,发动机号码为CNC094052,车辆出厂日期为2014年6月18日,初次注册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强制报废期至2099年12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至2020年5月28日。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该车在事故中严重受损。

(二)货物装载源头企业邵东县龙新建筑石料用灰岩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邵东县龙新建筑石料用灰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新公司)坐落于湖南省邵东市火厂坪镇龙新村李家组,成立于2014年10月31日,法定代表曾晓元,实际负责人曾有林,经营范围为石灰岩露天开采,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521320575604X,注册资本600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2018年11月22日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4305212010127120085178,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0553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2日(事发时正在办理延期);2020年7月20日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了第五次延期,证号为(湘)FM安许证字【2020】E278Y5号,有效期至2023年7月19日。目前该公司处于停产阶段,只对去年剩余的碎石进行销售。

(三)事故道路情况

G234线与X054线交叉路口呈不规则"十"字型路口形态,G234线呈南北走向,南往井头镇方向,路宽900㎝,北往S336线,路宽890㎝,为干水泥路面,摩擦系数0.7。该道路中心施划有单黄虚线,分双向两车道,属机非混合型道路,往南方向施设有指路标志;X054线呈东西走向,东往西渡镇方向,路宽770㎝,西往演陂镇方向,路宽800㎝,干水泥路面,摩擦系数0.7,该道路由西往东方向有微坡,摩擦系数0.7。中心施划有单黄虚线,分双向两车道,属机非混合型道路,由西往东进入路口方向施设有指路标志,由东往西进入路口方向施设有一块"十"字型路口标志。

(四)气象环境情况

2021年5月14日,晴天,路面干燥,能见度良好。

(五)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曾有林,男,汉族,高中文化,59岁,身份证号码:430521196205156399,邵东市野鸡坪镇石云村人。系龙新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刘云军,男,汉族,初中文化,48岁,身份证号码:430521197309304979,邵东市火厂坪镇人。湘ED682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持A2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1997年3月19日,有效期至2022年3月19日。

事发后,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刘云军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测定为0.00㎎/100ml。

3、贺敏,女,汉族,43岁,身份证号码:430421197801166445,衡阳县井头镇龙潭村人。系湘D118HX小型轿车驾驶员,持C1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7年8月7日,有效期至2023年8月7日。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事发后,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贺敏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测定为0.00㎎/100ml。

4、宁向日,男,汉族,46岁,身份证号码:431421197511033732,衡阳县井头镇东坡村人。系湘D118HX小型轿车乘员,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5、宁晴曦,女,汉族,9岁,身份证号码:430421201203180385,衡阳县井头镇东坡村人。系湘D118HX小型轿车乘员,在此次事故中受伤,现已痊愈出院。

二、事故报告及现场勘察情况

2021年5月14日18时左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县政府指令后立即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经现场勘察:事故发生地位于衡阳县演陂镇福盛村六塘组(G234线与X054线交叉路口),该交叉路口地面散落大量碎石,面积为1500*800平方厘米,经过磅重为50790kg;湘ED6829重型自卸货车事发前沿X054线由西向东行驶,事发后车头朝东车尾向西侧翻于交叉路口,车辆前挡风玻璃掉落,车辆左前部与湘D118HX小型轿车左后部发生过碰撞,左后轮后方有一条650㎝的制动印痕;湘D118HX小型轿车事发前沿G234线由南往北行驶,事发后车头朝北车尾向南被压在侧翻的湘ED6829重型自卸货车货厢下,车身框架严重受损。事发后,因抢救伤员将该车辆被移至货车后方。

三、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5月14日15时40分左右,刘云军驾驶湘ED6829重型自卸货车从邵东市龙新公司装载60300kg(超载44030kg)05号碎石运往衡阳县西渡镇塬峰科技有限公司,当沿S336线行驶至演陂十字路口时,为躲避S336线正大治超站检查,随即改道X054线行驶。17时20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X054线与G234线交叉路口(衡阳县演陂镇福盛村六塘组)时,遇贺敏驾驶湘D118HX小型轿车搭载宁向日和宁晴曦沿G234线由南往北驶入该路口,而贺敏突然将车制动停止于货车行驶的前方。刘云军立即采取紧急刹车和向右侧打方向的措施进行避让,导致货车往左侧翻在湘D118HX小型轿车上。此时,正在六塘治超点值班队员颜东、王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工作人员)等5人听到一声巨响后,就看到路口有一辆货车侧翻,货车司机正从破碎的前档风玻璃口爬出。当他们走近货车进一步查看时,发现一辆白色的小型轿车被货车和碎石压住。颜东就分别拨打了110、120电话,王辉向副大队长凌生悦报告情况,其余人立即组织附近村民及沙场挖掘机实施救援,并拦下一辆路过的随车吊将货车吊住以防下沉。

17时40分左右,县政府领导宋任飞、周丽华和刘小龙紧急赶赴现场组织公安、交警、应急、消防、交通和卫健等相关部门展开救援。18时左右,小型轿车乘员宁向日被救出,经医生确认已当场死亡;18时10分左右,小型轿车乘员宁晴曦被救出,经医生确认受轻微伤,无生命危险,被送往医院救治;19时左右,驾驶员贺敏被救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刘云军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右方道路上的湘D118HX小型轿车先行;在采取紧急避让措施时,因严重超载导致车辆侧翻而引发事故。

2、贺敏驾驶的湘D118HX小型轿车在交叉路口遇到湘ED6829重型自卸货车时,临危处置不当,将车制动停止于货车行驶的前方。

(二)间接原因

1、龙新公司:①对进入公司的货运车辆审查把关不严,为擅自改装的湘ED6829重型自卸货车装载货物;②对车辆超载行为源头管理不到位。经查明 ,今年5月份以来该公司为湘ED6829重型自卸货车超量装载碎石9次(该车核载质量16000kg。最轻的一次超载47000kg ,最重的一次超载52000kg )。  

以上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九条第(二)款(一)(二)项的规定。

2、刘云军:①安全意识淡薄,多次驾驶车辆超载运输。经查实,5月8日至14日期间,刘云军驾驶湘ED6829重型自卸货车先后9次超载从邵东市火厂坪镇进入我县。②驾驶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经核查,刘云军驾驶的湘ED6829重型货车货厢档板非法加高1130mm;③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行驶,有意躲避超限超载检测。经查明,5月8日至14日期间,刘云军驾驶湘ED6829重型自卸货车为躲避S336线正大治超站检查,每次都故意绕道X054线。

以上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第十三条(一)款、十一条(二)款、第十四条(二)项的规定。

3、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①对湘ED6829重型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经查明,今年5月份以来,刘云军驾驶湘ED6829重型自卸货车9次经过六塘治超点时均存在超载行为,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仅于5月9日对该车辆超载违法行为进行过一次查处(处以3000元的行政处罚),且未发现该车辆存在非法改装违法行为;②对湘ED6829重型货车行政处罚不规范,存在以罚代管现象。经核查,该队5月9日对刘云军的处罚金额与其违法事实严重不符,当天未对刘云军驾驶的车辆进行过磅称重,只是通过中间人微信转账3000元作为此次超载行为罚款,也未按规定对超载的货物进行卸载处理,且相关处罚文书于5月14日晚才补充制作。

4、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湘ED6829重型货车5月8日至14日期间超载运输进入我县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监管执法不到位。                                                  

①《湖南省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九条(二)款(一)项:货物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无车辆营运证、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②《湖南省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九条(二)款(二)项:货物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③《湖南省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第十三条(一)款:货运车辆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但是,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④《湖南省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第十一条(二)款:驾驶人不得驾驶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货运车辆。

⑤《湖南省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第十四条(二)项: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行驶,接受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检测。驾驶人不得以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锁闭车门、车窗,安装影响检测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扰乱检测秩序。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调查组一致认定,衡阳县演陂镇"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属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贺敏,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应有的责任。

(二)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人员

1、刘云军,湘ED682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已被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曾有林,龙新公司实际负责人,对龙新公司超限超载源头管理严重失职。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上述两名被公安机关刑拘人员,建议按相关司法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议由县纪委监委追究责任的人员

在此次事故中,因对湘ED6829重型自卸货车监管和执法不到位的部门及有关公职人员,建议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四)建议给予处理的单位

对车辆非法改装和企业源头超载的相关问题,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书面函告邵东市人民政府整改到位。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持续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1、强化责任落实。县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根据《衡阳县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在全县开展一次超限超载专项整治行动;2、加强协调联动。县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定期组织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抓好国、省、县道等主要路段(口)和超限超载严重路段的管控,同时要充分发挥治超站(点)的阵地执法作用,确保通过治超站(点)的货运车辆进站接受检查,杜绝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控和路面执法力度。1、深化源头治理。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全县重点源头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运用源头治超信息监管系统,推动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大型物流园区、大宗物品集散地安装出口称重设施并联网运行,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同时加快治超站(点)称重设施联网,一旦查实源头企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场、站),在对车主、驾驶员处理的同时,对源头企业一并进行处理,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治超主体责任;2、加强路面执法。县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明确各自超限超载监管职责,以"强执法,防事故"行动为抓手,借助集中整治、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经验做法,严格执行交通部和公安部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对货运车辆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查路面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三)扎实推进道路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1、全面排查道路安全风险。县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加强县内事故多发地段、多发路段(口)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县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对六塘治超点予以拆除;2、推进道路设施建设。县交警部门要全面加快推进全县事故多发路段(口)的信号灯、减速带及交通指示牌的建设,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针对六塘路口的(G234线与X054线交叉路口)的实际情况,要尽快制定相关整改方案,完善交通信号灯、减速带及交通指示牌的建设,从而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全面开展超限超载宣传教育。县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开展正面宣传和报道。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和成效,加强货运司机警示作用,持续曝光"高风险企业""突出违法车辆" "典型事故案例""终身禁驾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执法业务流程、行政处罚和检查清单等重点内容,鼓励社会公众加强对治超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超限超载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1、事故调查组名单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

     3、死亡人员名单

     4、现场示意图



                     衡阳县演陂镇"5·14"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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