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3-77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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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
  • 公布时间: 2023-09-22
  • 来 源: 衡阳县政府办
  • 信息时效期:

衡阳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HYDR-2023-00007

 

 

 

 蒸政通〔202312

 

 

衡阳县人民政府

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541号)《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11日至430101日至1231日(其中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期间及前后一个星期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其中,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禁火禁火区域实行七个严禁的规定:

严禁上坟烧钱纸、烧香、点烛;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


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严禁违规炼山、烧火积肥以及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

严禁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森林高火险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禁火期内,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报警。报警电话:1190734-68171190734-6789248

六、凡违规野外用火的,依照《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在森林高火险期或森林高火险区违规野外用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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