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1-80673
  • 统一登记号:
  • 文 号: 蒸政办发〔2021〕23号
  • 公布时间: 2021-09-17
  • 来 源: 衡阳县政府办
  • 信息时效期: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用地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防控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HYDR-2021-00001




蒸政办发〔2021〕23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用地和农村乱占耕地

建房问题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坚守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坚决遏制全县违法用地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防控机制

(一)加强耕地保护宣传。县、乡镇(园区)、村(社区)要采取横幅、标语、手册、村村通广播、举办培训班、新媒体等方式,强化耕地保护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保护耕地的浓厚氛围。

(二)落实耕地网格化监管。各乡镇(园区)要建立耕地网格化动态巡查制度,对本辖区内的每一个村都要明确一名乡镇干部包干负责耕地保护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将村组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划成若干网格,分解到村两委班子成员开展监管,村两委班子成员开展耕地保护日常巡查,对乱占耕地行为确保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

设立基本农田统一保护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面积、监管责任人、举报电话、举报奖励措施等。

(三)开展违法用地日常巡查。乡镇(园区)要将辖区分为若干个巡查区块,每个区块由班子成员牵头负责,每个区块按照实际情况分为若干个巡查网格,每个网格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负责巡查。日常巡查重点区域每周不少于两次,一般区域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5.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土地的违法行为。

每次巡查都要建立巡查台账,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乡镇(园区)每月都要将巡查台账汇总成统计表,于次月3日前分别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巡查人员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巡查人员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向乡镇(园区)、县自然资源局或县农业农村局报告。书面制止无效的,乡镇(园区)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制止和整改。

(四)建立月清月结机制。对侵占耕地和违法占地的问题,实行月清月结,月初交办问题,月底整改到位。

1.自查自报。乡镇(园区)根据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和违法用地日常巡查情况,每月对辖区内用地情况进行自查,并每月定期上报违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问题表格到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汇总各乡镇(园区)自查情况并上报县政府。

2.现场核查。对乡镇(园区)上报的违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问题线索,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现场核实。

3.任务交办。每月根据省下发的卫星监测问题图斑和乡镇(园区)上报的"八不准"问题线索,以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农房办名义向乡镇(园区)和有关部门交办整改任务,限期整改到位。

4.预警约谈。根据行政区域内违法耕地面积,每月对乡镇(园区)实行黄、红色预警。凡单月有新增违法占用耕地的乡镇(园区)一律实行黄色预警;凡单月有新增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一律实行红色预警。

当月被黄色预警的乡镇,卫片执法领导小组约谈乡镇(园区)分管负责人;当月被红色预警的地方,约谈乡镇(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连续两月被预警的地方,问责乡镇(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5.销号办结。违法用地问题每月底前应整改到位并销号,实行跟踪管理,限期处置不到位的,继续纳入预警、约谈、问责范围,直至完全消除违法状态才能销号。

二、规范政府性项目用地

(一)坚持九个"不能"。一是不能以重点工程为由而未批先用。二是不能以招商引资项目为由而未批先用。三是不能以建国道、省市县道、乡村道路为由而未批先用。四是不能以村级平台为由而未批先用。五是在农村不能以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礼堂、寺庙、卫生站、垃圾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为由而未批先用。六是在城镇不能以城市道路、防洪堤、公园、广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公益项目为由而未批先用。七是不能以公租房、安置房、扶贫项目为由而未批先用。八是不能以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为由而未批先用。九是不能以环保问题整改为由而未批先用。

(二)实行项目建设征地工作启动函询制度。对所有要实施征地的工程项目,乡镇(园区)在启动征地工作前,要到县自然资源局函询是否可以实施征地拆迁,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联选联审意见和用地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回复,乡镇(园区)凭县自然资源局的回函开展征地工作。

(三)实行项目建设动工前函询制度。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园区)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在项目建设动工前,要函询县自然资源局用地手续是否合法,县自然资源局核实项目用地手续,经审核合格的下发告知函,乡镇(园区)凭告知函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动工建设。

三、明确工作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做好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工作。拟订乡镇党政"一把手"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牵头起草对乡镇(园区)耕地保护考核细则,负责全县违法用地执法监察工作,敦促违法主体落实耕地复垦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整改,指导乡镇(园区)根据委托授权开展宅基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协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乡镇(园区)党委、政府是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防控第一责任主体,对辖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和乱占耕地建房的日常巡查,组织对非法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基本农田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复垦。村级组织是具体责任主体,负责村组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制止、报告和及时处置等;加强村民自治,鼓励引导村级组织将耕地保护内容写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县公安局负责对全县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防控工作中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裁执分离监督和涉及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公益性诉讼。

县人民法院负责涉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进行依法裁定,依法对占用耕地涉刑案件进行判决。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全县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防控工作全程监督,对工作推进缓慢整治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四、强化监管执法

(一)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纳入乡镇(园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内容以及"两代表一委员"提名必审内容。半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占用耕地,包片的村干部不及时报告、制止和处置的,由乡镇(园区)党委政府或提请村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建立耕地保护专项基金,用于耕地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违法用地举报人的奖励。

(二)落实分级查办机制。对违法占用耕地案件实行分级查办,做到所有问题全部立案查处。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依法拆除复垦一起,并移送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还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逾期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拆除复垦工作由乡镇(园区)具体负责实施。

(三)落实协调联动机制。对违法用地项目,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停办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等单位要依法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放贷款等措施,切实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执行到位。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检察院、法院应依法依程序对案件予以起诉、审理,并及时执行。

五、严肃追责问责

执法人员、监管人员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不移送,瞒报漏报,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弄虚作假,篡改案卷材料,违反保密、廉洁纪律的,视过错情节及危害程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下列情况一律实行责任倒查:

1.凡没有制定并真正落实网格化巡查制度和项目监管办法的乡镇(园区),一律实行责任倒查。

2.凡因日常巡查不到位、不负责导致违法用地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

3.凡因制止不力、虚假制止或暗中支持违法用地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

4.凡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立案查处违法用地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

5.凡不按协调联动机制履职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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