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19-16733
  • 统一登记号: HYDR—2016—00009
  • 文 号: 蒸政发〔2018〕14号
  • 公布时间: 2019-03-12
  • 来 源: 衡阳县政府办
  • 信息时效期:

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衡阳县政府性债务偿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蒸政发〔2018〕14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衡阳县政府性债务偿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衡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衡阳县政府性债务偿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衡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县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行为,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统一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包括政府各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主体),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提供担保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政府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基本水利、非收费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量力而行,规模适度,防范风险;

(三)统筹规划,程序规范,注重实效;

(四)“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第四条  衡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订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债务管理办公室),债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借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统一由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决策、确定实施,与财政预算同步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债务预算经批准后方可组织项目实施。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由各债务主体的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包括举借、使用、偿还计划等内容。

第六条  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举借新债。除县财政局外,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及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确因社会公益事业需举借债务必须按程序审批。

第七条  举借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办理程序:
    (一)举债单位完善举借债务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局提出举债申请。
    (二)县财政局审核,按照中央、省、市和县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财政能力论证,根据论证结果提出的审核意见报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
    (三)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按相关程序审批。
    (四)举债单位根据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办理举债事宜,未经审批,县发改局不得立项。
    第八条  各单位报县财政局审核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举债用于项目性支出的,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性设施建设及项目投资行为。
    1、举借地方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项目名称、内容;
    (2)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还款计划和举债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5)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党政责任人;
    (6)还款承诺书等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财务报表;
    4、县财政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举债用于非项目性支出的。
    1、举借地方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举借债务资金具体用途;
    (2)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3)还款计划和举债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4)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党政责任人;
    (5)还款承诺书等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2、县财政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县财政局要对本级借款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并配合县发改局等部门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行业部门项目,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确保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条  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性听证、公示等方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举债。重大政府债务举借,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等相关资料到县财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严禁各单位通过企业进行非法投资、融资,禁止向个人拆借资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债务主体应根据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合理筹措和安排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政府性债务成本。要严格限定融资利率,依靠财政性资金偿债的建设项目,融资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 倍;禁止任何单位新发生面向单位内部职工或社会公众的集资行为。对全县部分单位或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已发生的集资,要制定偿还计划,一年内予以偿清。

根据文件规定,对信托、金融租赁借款等高利率政府性债务,要通过压缩新项目、调整在建项目融资方式等办法,置换融资成本较高项目,并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动用偿债基金、处置国有资产等方式,逐步回购、还款或延长还款期限,努力降低债务成本。

第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应专项用于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其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债务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债务主体应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应在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单独列示。

第十七条  债务主体应及时办理政府性债务项目竣工决算,并在决算批复后10日内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决算和政府性债务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部、财政厅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等有单独管理规定的债务,应纳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按相应的债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在能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科技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引导和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减轻政府的债务压力。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PPP项目,进行变相融资。县财政局负责全面统筹PPP管理工作,建立健全PPP项目财政补贴机制,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有效方式。社会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社会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第四章  偿债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性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由县财政局直接举借或转贷的项目,通过县财政局偿还;各单位经批准举借或转贷的项目,由最终债务人负责偿还;最终债务人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或单位实行扣款代为偿还债务。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其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债务主体应加强政府性债务合同管理,合理筹集资金,及时偿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

第二十二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需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跟踪分析政府性债务情况,制定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债务风险等情况综合测定综合负债率、逾期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并进行债务控制。

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和提示。逾期债务率超过20%,或债务率超过60%,且下一年度偿债率超过20%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

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70%。

第二十四条  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基金,专项用于防范政府性债务偿还风险。政府性债务偿债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性债务偿债基金的日常管理。政府性债务偿债基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人事、组织部门将债务率等风险指标以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考核体系,并将政府性债务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依据之一。政府举债实行终身问责和问题倒查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债务项目实施“绩效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等部门共同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单位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审计和评价,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对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政府严重负债的决策项目,依法追究决策者的渎职失职责任;对截留或挪用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及偿债资金,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政府性债务,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牵头部门,会同县金融办和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债务规模控制意见,编制债务收支计划,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负责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要切实履行国家审计监督职能,对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衡阳县政府性债务偿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长效机制,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确保财政平稳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包括政府各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主体),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政府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基本水利、非收费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衡阳县政府性债务偿债基金的日常管理,在县财政局国库设立衡阳县政府性债务偿债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加大清理回收有效债权,所有回收债权款项一律纳入偿债基金专户管理。对财政供养单位的职工及其他个人与单位的往来款项,要限期一次性收回;对一次偿还有困难的,要做出还款计划分期从工资中扣回;对调离原乡镇且在本县区域内工作的职工,由县财政协助统一扣款。对拟调出本县境内工作但与单位往来款项没有结清的,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调动手续;对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属上级部门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等部门催还;属本县单位的,由债权单位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催促还款;对屡催不还的债务人,要履行司法程序,依法清收。

第四条  县财政局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偿债资金预算。

第五条  从财政供养单位年度公用经费中提取10%。

第六条  从国有资产处置净收入及经营净收益数中提取50%。

第七条  政府偿债基金专户利息收入。

第八条  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第九条  其他来源。主要是追收回来的资产拍卖收入、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等依法可以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条  申请使用偿债基金时,年初由最终债务人向财政提出申报支出计划,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出相关程序办理,原则上直接支付第三方。

第十一条  安排使用按照“先急后缓、规范运作、确保实效”的原则由县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同步纳入,重点用于交通、水利、扶贫、园区建设、城镇建设、旅游发展、新农村建设等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债务偿还。

第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在基金未到位之前以其他资金垫付偿还的,最终债务人可按其实际垫付金额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其批准金额将偿债资金支付给最终债务人。

第十三条  偿债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偿债基金的核算和统计,制定偿债计划。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未经政府许可,一律不得发生新的债务,县人事和县组织部门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实行终身问责和问题倒查责任。

第十六条  对截留或挪用偿债资金,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政府债务,造成政府财政性资金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图解:
 

 图解: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hyx.gov.cn/jdhy1/hytj/xzfcwhy/201905/t20190524_2851671.html

 

 图解: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县政府性债务偿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hyx.gov.cn/jdhy1/hytj/xzfcwhy/201905/t20190524_2851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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