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19-16732
  • 统一登记号: HYDR-2019-00004
  • 文 号: 蒸政发【2019】7号
  • 公布时间: 2019-08-19
  • 来 源: 衡阳县政府办
  • 信息时效期:

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HYDR—2019—00004 
  
  
  
蒸政发〔2019〕7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 
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全县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湘政发〔2018〕30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衡政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明确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对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简称“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可在补缴 2018 年及以前年度欠缴失业保险费后,申请“企业稳岗返还”;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可在补缴 2018 年度应缴失业保险费欠费后,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商粮局、县科工信局、县税务局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进一步降低企业财税负担,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负10%的目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县人民银行等)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社保费征管体制调整过程中,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调整现有社会保险征收政策、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对企业历史欠费不得自行集中清缴。按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在5%到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等)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四)加强创业引导。重点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项目。完善职业、技工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体系并纳入必修课,实施在校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实验计划。对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内,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初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投入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以支持创业。继续在全县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典型评选表彰活动,并择优推荐参加省、市评选。(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五)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加快建设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园区结合产业特点,打造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加强创业载体之间对接合作,建立孵化基地联盟,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创业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按政策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政府投资或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要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入场自主创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可纳入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伙创业、共同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等) 
三、加强培训优化就业 
(七)充分整合培训资源。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指导规模性裁员企业提前制定分流职工培训方案,开展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补贴申领条件由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县人社局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以上两项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加强重点群体技能培训。2020年12月31日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可免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按每天20元发给生活费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按不超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强化产业技能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围绕我县工业新兴产业链,按计划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粮局、县扶贫办、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 
四、聚焦重点帮扶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8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从2019年1月1日起,将社会组织纳入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由6—12个月调整为3—12个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高于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服务工作。 
放宽大学生一次性自主创业奖补条件及标准。标准由10000元提高至20000元,毕业两年以内放宽至毕业五年以内。(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 
(九)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到县外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建立扶贫车间,根据投资规模、带动就业效果等按照政策给予一定的场地补贴、物流费补贴、就业补贴、创业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金融支持。鼓励企业创建就业扶贫基地,并择优推荐参加省、市评选表彰。(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商粮局、县扶贫办等) 
(十)实施兜底帮扶。全面梳理和整合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排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家庭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统筹林业、环保、交通、水利等相关资金,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综合开发保洁保绿、劳动保障协理、治安协管、道路维护、山林防护、河道协管、水库看护、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公益性管理、服务、后勤岗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残联、县扶贫办等)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按上级政策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贫。(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等) 
五、提升能力服务就业 
(十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配强配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乡镇明确人员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推动公共服务向下延伸;完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利用“大就业系统”,及时将各项政策信息推送至企业和求职者手中。 
加大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力度,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多元化。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项目、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编办、县财政局等) 
(十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做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同时,建设室内人力资源市场,定期开展招聘活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十四)做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各乡镇、园区应主动深入企业了解用工需求,动态掌握企业用工计划、空缺岗位、招聘岗位及人数需求数量等情况,落实好与公共就业服务职责相关的衔接工作机制。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重点企业招聘窗口”,重点保障园区企业用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十五)强化就业资金保障。根据我县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优化资金支出结构,适当降低保障性支出比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六、落实责任促进就业 
(十六)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乡镇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本乡镇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结合此次机构改革,及时调整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积极出台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监测研判。要完善全方位就业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宏观经济运行、企业生产经营与用工、农民工返乡回流等方面的情况监测,及时分析了解企业用工、劳动力分布和流向变化,准确把握就业形势。全面摸排就业情况,查找困难问题,制定应对预案,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要健全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严格统计数据流程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定期分析通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商粮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考核激励。将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纳入乡镇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和绩效评估。对就业创业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乡镇,予以通报表扬,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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