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19-16727
  • 统一登记号:
  • 文 号: 蒸政办发〔2019〕3号
  • 公布时间: 2019-03-12
  • 来 源: 衡阳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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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办法》的通知

 

 

 

 

蒸政办发〔2019〕3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

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阳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

衡阳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烟基设施项目)管护工作,确保烟基工程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办〔2007〕325号)、《关于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烟办综〔2008〕219号)和《关于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的意见》(衡烟办发〔201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烟基设施项目,具体包括:

(一)水池、管网、水塘坝、沟渠等烟水配套设施。

(二)新建、改建烤房(包括发电机组、风机、自控仪、烟夹及供电设施)、育苗工场设施。

(三)烟区道路设施。

(四)烟用农机具。

第三条 管护范围包括项目主体及可能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限定边界区域。

(一)烟水配套工程。水池主体及边线外的1米范围;小塘坝主体最高水位线以外2米,坝及泄水通道等建筑物轮廓线外2米;管网主体及网线周围的0.25米范围;沟渠主体及沿边线外的0.5米范围,排洪渠主体及沿渠边线1米范围。

(二)单座烤房轮廓线外1米范围,烤房群、育苗工场建设用地边界外2米范围。

(三)烟路设施。烟路主体及排水沟线外1米范围。

(四)烟用农机具。指拖拉机、起垄机、剪叶机、编烟夹、电动喷雾器、太阳能诱蛾灯等设备。

第四条 烟基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烟草公司与项目所在烟叶合作社、村委会或村民办理移交手续。烟叶合作社、村委会、村民或受益烟农即为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负责烟基设施项目运行管护。

第五条 管护标准

(一)烟水配套设施定期检查,水池内水质清澈,无杂质,无淤泥,无人为破坏,自然损坏修复及时;管网无堵塞,无裸露,无断裂,排水顺畅,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沟渠及时除草、疏通,沉沙池及时清理;水塘坝定期清淤。

(二)烤房及配套设施保持清洁卫生,定期保养检修,用电线路完好,风机、自控设备及备用电源运转正常。

(三)烟路配套,路面平整,管护区杂草、排水沟中的土石定期清除,确保晴雨畅通。

(四)烟用农机具闲置期间清洗存放,积极试行跨区域调剂使用。

第六条  烟基项目竣工后,由县烟草公司与烟基项目受益方签订运行管护协议,明确各方管护职责。

第七条  烟基设施项目管护办法,管护规章制度和管护标准需经合作社社员和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烟叶合作社或村委会为烟基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监督主体。

第八条 产权属村集体的联户工程,村委会作为管护主体,村支书作为具体管护责任人;产权属于合作社的项目,合作社作为管护主体,合作社法人作为具体管护责任人;乡镇烟办负有监督责任。

第九条 健全项目管护制度,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 严厉打击破坏烟基工程设施的行为,对污染水质、故意损坏和破坏烟基设施的行为,实行谁损坏、谁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管护资金的筹措、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一)每年从全县当年烟叶税中提取3%作为烟基工程专项管护资金;(二)在综合利用密集烤房、育苗设施、烟草农机等项目设施时所产生的利润或租金中提取不少于50%的比例作烟基工程管护资金。

第十二条 所提取的烟基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接受监督,在县烟叶开发办公室设立烟基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建立专帐,滚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管护辖区内的联户工程设施(如塘坝、排灌水渠、水池、管网、烤房群、育苗工场等)出现较大塌方、裂缝、基础淘空等损坏现象。需作较大修补时,管护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初步检查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经县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地查看,审核其维修方案和资金计划,报县分管烟叶工作领导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维修。

第十四条 如遇特大自然灾害对烟基工程造成严重毁坏,烟基工程管护资金无力修复的,县水利、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安排项目和资金进行修复。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由县烟叶开发办公室牵头,县烟草局、县烟基办、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参与,每年组织人员对全县烟基项目管护情况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管护人员经费下拨及下年聘用管护人员的重要依据,对因管护不力导致项目损毁,不能发挥项目应有效益的,视情节轻重斟情降低和扣发管护补贴;对管护成绩突出的管护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县烟叶产业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烟基项目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对项目管护到位、运行正常、管护档案齐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项目管护不到位、运行不正常、管护档案不齐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烟叶产业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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