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政办发〔2018〕22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阳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操作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衡阳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不动产
统一确权登记操作暂行办法
为大力推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落实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明确登记工作责任。
(一)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的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含界牌陶瓷工业园管委会,下同)为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和权属纠纷调处的主体责任单位,组织国土资源所、林业站、农经站工作人员开展权籍调查测量;负责不动产登记乡镇窗口建设及日常行政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乡镇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的指导和监督落实工作。
(二)明确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乡镇窗口和县测绘中心的工作职责。
1、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1)负责培训和指导不动产乡镇窗口开展确权登记发证;(2)负责全县确权登记发证审核、登簿、缮证;(3)负责按收费标准收费和开具票据;(4)负责不动产登记的法规、法律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2、不动产登记乡镇窗口工作职责:(1)负责登记申请前的权籍调查和现场查看(如不能自行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情况下,负责联系测绘队开展现场测绘);(2)负责对登记事项进行公示;(3)负责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对收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确保登记资料电子档和纸质档的一致性);(4)负责按收费标准计费和代收代缴费用;(5)负责登记资料扫描上传后移送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股,负责证书证明的领取、发放工作。
3、测绘队工作职责:(1)负责指导不动产乡镇窗口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现场测绘业务;(2)负责审查现场测绘数据并出具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坐标等测绘成果及数据建库工作。
二、规范登记申请材料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房屋符合规划建设及质量合格的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面积、建设时间)及公示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面积、建设时间)及公示等材料;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合格的材料;
6、法律、行政法律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规范登记操作程序
(一)不动产登记前的权籍调查成果落宗建库工作,权籍调查测量由乡镇窗口受理,并将成果通过系统传送至县测绘中心进行内业整理,测绘中心将整理好的权籍调查测量成果传送到登记中心审查合格后落宗建库(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乡镇窗口凭落宗建库“不动产单元号”,受理登记申请、扫描组卷、初审上传到登记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登记中心乡镇不动产登记股复审、分管负责人审定、乡镇不动产登记股审查登簿缮证(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乡镇窗口凭登簿结果和档案资料到登记中心领取《证书》和《登记审批表》,通知申请人在《登记审批表》上签字领取(或送达)证书,签字的《登记审批表》存乡镇登记窗口归档,作为领发证的依据备查(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规范开展权籍调查。
农村宅基地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各地要加快开展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要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现有调查成果、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区(子区)图等数据资料,编制形成宗地坐标界址点和宗地代码,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应采用房地一体总调查的模式,进一步核实完善和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由乡镇组织登记窗口和村委会联合调查,采用简便易行的方法,通过实地调查记录宗地和房屋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坐落、界址点坐标等信息,实地指界并丈量宗地和房屋边长,绘制宗地和房屋平面布置图,计算宗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表》和图件。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宗地和房屋边长,分层制作户型图、楼盘表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将宗地或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结果,送达村委会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张贴公告15天无异议后(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由村委会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并签字确认),发送到登记中心审查落宗建库,依申请予以登记,对有异议的要依法处理后再登记。
五、稳妥开展确权登记
(一)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1、村民“一户一宅”和“户”的界定。
(1)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申请人家庭成员属宅基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同居一处生活为一户,但已婚或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可以申请分家拆户,具体凭公安户籍认定。
(2)分户或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开居住,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以按多户共有产权联合确权登记。
(3)分户或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经依法批准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和原有宅基地,可以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分户确权登记。
(4)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户,原宅基地已登记发证或依法批准新建房屋占用多处宅基地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多占用的宅基地只调查不予确权登记,并将相关情况记录于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记”栏中。
(5)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已登记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受赠房屋而取得多处的宅基地的,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但房屋产权灭失的,其宅基地由集体无条件收回。
(6)农村村民现有农村住宅社区楼房的,认定为有一处宅基地,不再确认农村居民的原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7)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上述(1)至(4)款规定的,予以确权登记。对非法转让(赠与)宅基地行为的村民双方,不予确权登记。
2、村民“一户一宅”的面积确定。
(1)1986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经村组在《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无论是否超过省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筑面积按现状核定确权,涉及房屋安全质量的认定,以申请人承诺书为依据。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00年3月30日期间,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35平方米;其中: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书等权源资料的,可按户标准直接确权;无任何权籍资料的,将权籍调查结果和房屋建造时间、使用权人户籍等情况公示30天无异议,经本村委会签具意见盖章,报乡镇政府批准,方可确权登记。建筑面积按现状核定确权,涉及房屋安全质量的认定,以有效鉴定文书或申请人承诺书为依据。
(3)2000年3月3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止,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空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书等权源资料的,可按户标准直接确权;对无任何权源资料和少批多占超面积的,将调查的房屋建造时间、使用权人户籍等情况公示30天无异议,通过《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组集体签具意见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及农用地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确权登记。
建筑面积的核定以乡镇人民政府批文或《权籍调查表》审核意见为依据,房屋安全质量以有效鉴定文书或申请人承诺书为登记依据。
(4)2018年1月1日起,宅基地及房屋确权一律凭合法审批的手续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确权登记。
(5)宅基地超过户限额标准的暂不确权登记,应当调查记录于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待以后需分户或改建、搬迁或政府实施规划建设时重新确权登记,对超过宅基地标准的面积由集体无条件收回。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定。
(1)经依法批准建设或合法继承的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申请“房地一体”登记,可以确权登记。
(2)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明令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回乡落户的离退休职工、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长期在农村工作的教职员、医务人员、科技人员)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房屋及宅基地,现状没有发生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示15天无异议的,可依法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城镇居民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因继承原村民占用房屋农村宅基地,经该集体经济组出具证明,并公示15天无异议的,可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换证或继承取得”。
(4)因地质灾害防治、易地扶贫、拆迁安置、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予以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5)宅基地使用标准按村民户限额标准确定,超过户限额标准的暂不确权登记,应当调查记录于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
(6)其他情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违规购置宅基地、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的,不予确权登记。
4、特殊情况。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农村的宅基地,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示15天无异议的,可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二)集体建设项目用地确权登记
1、凡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1987年1月1日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现状对土地和房屋进行确权。1987年1月1日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六、严格登记收费标准
根据湖南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免登记费,只收取每本证书工本费10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测量服务费按行业标准50%收取,登记费按每宗550元收取。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村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规定程序,稳妥有序进行。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做到尊重历史,立足现状。要加强发证资料的管理,确保发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乡镇村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明确具体领导抓好落实。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努力做好辖区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二)经费保障。
1、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登记窗口建设时,按统一设备(办公桌3套、电脑2台、扫描机1台、复印打印机1台、身份证识别仪1台、手持GPS仪1套、红外线测距仪2台、网线系统等约6万元)购置,由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拨付到各乡镇。同时,投入资金建设基站以满足测量需要。
2、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所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获取,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因此,我县权籍调查和落宗建库工作由测绘队承担,其工作经费按168元/户包干结算,由县财政拨付到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安排使用,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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