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3-27852
  • 统一登记号: HYDR-2023-00003
  • 文 号:
  • 公布时间: 2023-03-29
  • 来 源: 衡阳县司法局
  • 信息时效期: 2026-03-28 09:00:28

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检疫工作的通告

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检疫工作的通告

 

松材线虫病具有传播途径广、蔓延速度快、防治难度大、对松林具有毁灭性等特点被称为松树癌症。为加强松线虫病防治检疫工作,保护我县松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松村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全县松材线虫病防治检疫工作通告如下:

一、我县为松线虫病疫区,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未作无害化处理的松科植物均作疫木管理,禁止松木经营性采伐。各乡镇人民政府(界牌片区在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履行防治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枯死松树清理和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阻挠除治性松林采伐及改造等疫情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所有疫木采伐后必须经过定点疫木厂进行无害化处理,疫木采伐及无害化处理由具备疫木安全加工资质的疫木加工厂实施

二、全县范围禁止未经检疫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各种松木包装材料,如松木包装箱、电缆盘、光缆盘,托盘,垫木,衬木等)外运和调入。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市场监督、住建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助县林业局加大对松木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调运和使用行为。

三,县、乡、村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监测监管。凡发现松树针叶枯黄、发红死亡的情况,或发现有松材及其制品调运的,应及时向乡镇或县林业局报告(举报电话:0731-6813456)。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借疫木采伐进行乱砍滥伐;擅自藏匿、偷运疫木以及非法经营、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制品的,由县森林公安和林业执法大队依法处理;引起疫情或者引起疫情扩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23329


关于《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检疫工作的通告》的发布说明

一、发布背景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衡阳县是湖南省重点林区县之一,现有林地面积202.8万亩,森林覆盖率达49.35%,其中松林面积41万亩,占全林地面积的20.2%。松材线虫病是危害松科植物的一种毁灭性传染病,是国际公认的极度危险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破坏性极大,被称为松树的癌症。我县自2018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定为疫区以来,疫情发生范围及数量均呈激增之势,截至目前已经从原有的4个疫情发生乡镇扩散至板市乡、樟树乡、集兵镇、杉桥镇、溪江乡、洪市镇、金溪镇、金兰镇、石市镇9个乡镇。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松林将毁于一旦。

为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遏制疫情扩散蔓延,有效保护我森林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市政府松材线虫病除治相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决定对全发布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检疫工作的通告。

二、发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正发布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林生发〔202294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

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

7、《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三、发布目标

    松材线害一旦爆发使多年造林松科植物绿化成果被毁,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要求,“林长制”推行为契机,健全乡、村、组各级防治组织,参照《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发布《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检疫工作的通告以达到以下目标: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响应迅速、科学防治

    3.压实责任、强化督导

    4.属地为主、因地制宜

    5.简洁实用、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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