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3-15006
  • 统一登记号: HYDR-2023-00001
  • 文 号:
  • 公布时间: 2023-02-01
  • 来 源: 衡阳县司法局
  • 信息时效期: 2028-01-31 10:01:38

衡阳县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衡阳县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资金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行政村和社区。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改革后,在上级出台新的管理制度前,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均适用该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归村级集体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

第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村级集体资金管理日常工作,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例行审计和专项审计

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拨付的审核把关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拨村级转移支付和财政专项资金,加强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提供村级财务核算所需专用票据。

审计部门依法对村级组织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组织、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四议两公开”工作,规范公开、公示内容、方式和方法。

纪检监机构加大村级“三资”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村级“三资”提级监督工作。

第五条 进一步巩固“村账乡管村用”管理模式,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实行村级账务与资金“双代管”,落实“六个统一”,即统一财务制度、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收款收据、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具体业务操作流程依照《衡阳县村级集体资金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核算中心的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农经工作负责人担任核算中心主任。

核算中心要科学设置岗位,设主任1名、总出纳1名,根据下辖村数配备记账会计若干名(57个村配备一名会计人员)。

各乡镇党委政府承担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完善落实管理制度,配强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支持核算中心履行职责,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第六条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是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村级(社区)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村(社区)在年初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当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核算中心备案、审查。

核算中心要定期检查各村(社区)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村(社区)每年年终应进行财务决算和分析,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并在公开栏中公布。

第二章  银行账户及备用金管理

第八条 村级组织在开设银行账户时,预留XX乡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印鉴公章、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印鉴公章和村财务负责人、村报账员印鉴私章,严格实行双印鉴管理,严格执行支票领销使用制度,由村报账员负责支票的购买、保管工作;严格支票使用程序,村报账员在签发支票时,应当按要求认真准确填写,报核算中心确认无误后,盖齐印鉴章戳。

第九条 村级组织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原则上每村(社区)备用金限额为3000元,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增。申领备用金时,由村(社区)报账员填写《备用金申请单》(见附件2),经村(社区)财务负责人审批、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支取现金。

各村(社区)使用备用金付款时,要当场取得付款票据,完善签字付款手续。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时,村(社区)报账员应将开支票据递交核算中心报账。核算中心按照审核合格的报账票据金额签发现金支票,加盖“现金付讫”印戳,补足备用金。

第十条 村(社区)报账员要妥善保管备用金,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逐日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不准白条抵库和公款私存。核算中心要不定期组织现金盘点,对账款不符的,实行长款充公、短款自赔。

第十一条 村(社区)要避免和减少现金支付,金额500元以上的支出一律实行转账结算。禁止村(社区)干部擅自垫付开支,因经济业务确需向村(社区)干部临时借款的,由村(社区)开具收据,报经村(社区)“两委”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借入的款项必须存入村级基本账户。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资金包括:村级的各项统一经营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村对外发包及上交收入,村级积累、项目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土地补偿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及奖补资金、救济扶贫款、各种代收和借款资金,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村集体的补贴、扶持、捐助、奖励及村集体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所有村级集体资金都必须先转入或缴入村级资金账户后方可使用,不得坐支。村级组织收取款项由核算中心统一代开收据。

单位拨付给村级组织的扶持款、奖补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等款项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都必须通过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村级资金账户。

村级组织以现金方式收取的承包金、“一事一议”筹资、社会捐助等款项必须在3日内缴入村级资金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严禁收入不入账、“体外循环”。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社会捐助款项,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及时报账、张榜公布”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村级报账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保管和上解工作,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报账员。

第十五条 上级专项拨款、“一事一议”资金、征地补偿费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套取资金。专项资金按政策要求用于投资经营的,必须加强经营管理,确保预期收益或约定分红按时足额到位,按政策要求进行收益分配。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入账报销原始支出凭证必须合法有效,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禁止白条入账。所有支出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误工补助、临时用工以及应付村民补贴款、慰问金、补偿款等福利费支出应当造具工资补助发放表;因公出差应当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其它各项支出应当取得正式税务发票。

2、入账凭证会计要素齐全(含出票单位名称或姓名、出票时间、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事由等)。

3、凭证上签字手续完备(含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

4、支出凭证附件完整,如办公费需附办公用品采购明细,租车费需附租车情况明细,支付给村民的土地补偿款需附受益组民签字确认的分配方案(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支出审核审批制度。一般报账程序为:村级开支按照“经手人取得有效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证明人认可(签字说明真实性)→报账员初审→监委会签字审查→财务负责人审批→核算中心审批→支付款项”程序执行。

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月相对固定的时间作为各村报账日,村报账员定期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报账。

乡镇财政所和核算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村级财务票据审核把关,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凭证加盖“票据审核”印戳;对手续不全的,退回重新补办手续;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责成有关人员迅速纠正。

第十八条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一支笔审批,非村级财务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费用开支。单笔开支1000-5000元的应经村(社区)“两委”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由审批人签批;单笔开支5000元以上的须村(社区)“两委”及村(居)务监督委员研究同意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签字认可,由审批人签批。

第十九条 核算中心根据审核合格的报账票据金额,凭《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3)或《备用金申请单》签发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资金拨付申请表》须经村(社区)报账员、村(社区)财务负责人签字,核算中心主任审批。

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单笔付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单笔5万元以上的,须报乡镇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各村(社区)要秉着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不得超越集体经济承受能力列支相关费用,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

1、村级公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实行公务招待费零支出,严禁公款请客送礼,不得在集体账目以烟酒、土特产、人情费、捐赠、赞助费、贺礼费等名义列支任何支出,严禁用公款擅自组织村组干部、党员及其他人员外出旅游,或者以学习、参观、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来村(社区)联系和检查工作,确需在村(社区)用餐的,按每人每餐20元的标准缴纳伙食费,不得在村(社区)集体账目列支伙食费。

2、严格控制用工费用,确因村务需要,经村支两委研究同意,可以组织临时零星用工,用工结束后,及时公布用工情况,按时结报,打卡发放。

3、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党员冬春训等重大活动,时间超过半天确需统一就餐且村级财力允许的,凭签字名单据实列支生活费,但金额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

4、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发放津补贴,村“两委”成员及其他领取财政报酬的专干,不得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领办的经济实体中领取固定报酬。

5、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格实行差旅费审批制度,凡因公出差必须填写《村(社区)干部因公出差审批表》(见附件5),村干部因公到乡外县内出差,由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因公到县外出差,由乡镇长审批。差旅费标准由乡镇参照《衡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蒸办发〔20192号文件制定,不得违规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不得另行报销伙食费。租车只能用于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报销租车费用时要有租车事由、正规票据、请示报告等资料,严禁以车辆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

6、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应从严控制。各村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集体成员个人缴纳的费用。

7、村内红喜事不允许开支。村内白喜事每次开支控制在100元以内,只购买花圈、鞭炮。严禁村里开支村外的红白喜事支出。

第二十一条 村级工程项目支出管理执行《衡阳县村级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村民小组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村集体资金的,应纳入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片区)应指导村(社区)认真核实债权债务,建立债权债务台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债权债务清理,及时收回欠款,偿还债务,各项工程欠款必须及时记账,并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 村级集体资金不得出借,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担保抵押。

第二十四条 村级财务实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不得借(贷)款用于村级日常开支。因工作运转需要向村干部或其他个人暂借临时周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转移支付未下拨部分的50%。由村(社区)“两委”提出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乡镇政府审批才能进行。借入款项不计利息,年度转移支付下拨后,必须及时偿还。

第二十五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要切合实际、量力而行,不得超越财政承受能力举债搞超前建设(含以欠付工程款形式产生的隐性债务)。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实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应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各村(社区)通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设3人或5人,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社区)干部、财会人员及其亲属(直系亲属、近亲、姻亲)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监督的重点包括:村级(社区)组织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经济活动监督检查及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审核;集体资产的处置;财务会计账目的查阅;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查;其它财务事项。

村级财务票据未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核算中心有权拒绝入账。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各村(社区)必须在人员集中的地方设置财务公开栏,并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和“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公开。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案以及群众关注的其它财务事项等。

村级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村(社区),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村民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对征用土地、宅基地审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各类惠农补贴发放、公益事业建设、资产资源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公开期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对农民群众普遍关注、事关村民切身利益、对村级集体资产和收益具有重大影响以及村集体计划或正在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等,年度内应在公开栏内长期公开。

第二十八条  村级(社区)财务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县农业农村(农经)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搞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清查审计工作,对集体资产较多、收支数额较大的重点村和村民因村级财务上访等矛盾突出村直接进行审计;要加强村级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做到每个会计年度内所有乡镇全覆盖、每届任期内所有村(社区)全覆盖。各乡镇(片区)在县农业农村(农经)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做好村(社区)财务审计的具体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对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报账员进行追责:

1、未建立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

2、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3、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的;

4、未按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的,出借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提供经济担保的,擅自处置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隐瞒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收入,坐支收入,对应收款项、投资款项随意处置或减免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

5、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领款、垫支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6、对上级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7、违规以任何形式自立名目给村干部、聘用人员发放值班补助、津补贴和奖金等;

8、违规向农户集资、摊派、筹集各种费用,套取、截留、挪用、抵扣涉农、惠农资金的;

9、其他违反财务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对核算中心主任、会计、出纳和财政所票据审核人员进行追责:

1、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

2、因管理疏漏,造成村级账务混乱、资料遗失损毁的;

3、不及时做账、不按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不按要求进行村级财务“互联网+监督”公开的;

4、村级财务档案归档不及时、违反规定借阅会计档案的;

5、其他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对乡镇长、分管负责人、财政所长、核算中心主任进行追责。

1、未制定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办法的;

2、未主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的;

3、发现村级私设“小金库”、村集体资金违规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以及违规举债制止不力的;

4、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5、对村级组织拨款不走村级资金账户而直接支付现金的;

6、乡镇平调、挪用、截留、克扣村级集体资金或向村级组织转嫁开支的。

7、其他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对村级组织和往来单位相关责任人实行双向追责。

1、违反公务活动零接待规定,村级组织违规接待、用公款请客送礼以及县直单位和乡镇(片区)到村(社区)联系和检查工作在村就餐未按规定交纳餐费的;

2、县直单位和乡镇(片区)拨付给村级组织的资金,未通过转账方式直接转入村级资金账户的。

3、其他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出现以上追责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村(社区)全资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财务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村集体投资、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财务监督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 各乡镇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附件:

1.衡阳县村级集体资金管理流程图

2.村(社区)备用金申请审批表

3.村(社区)支出资金拨付申请审批单

4.村(社区)干部因公出差审批表



《衡阳县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村(社区)集体资金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急需制定符合我县农村实际的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4.《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5.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6.《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   

三、拟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1规范银行账户及备用金管理制度。

2、规范村集体资金收支管理和村级经费管理,严防出现坐收坐支、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3、规范村集体资金管理流程和备用金审请、申批,资金拨付申请、审批程序。   

4、规范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不得擅自举债   

5、规范财务监督制度,建立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定期审计制度。

6、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及人员,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四、与相关部门协调情况   

本办法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民政等县级相关部门,已协调沟通并进行了轮征求意见修改,修改形成了《衡阳县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通过组织专家组论证,并达成一致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召开局党组会议对办法进行了专题研究,统一了意见。   

 

  衡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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