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合同签约行为,提高合同履约实效,现对《衡阳县人民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蒸政发〔2022〕6号)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相关规定,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风险,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政府合同除《衡阳县人民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类型外,包括但不限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碳汇开发交易合同、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同、数字经济协议等新类型合同。
三、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发改、财政、审计、资规、生环、住建、商务、国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四、按照“谁受益、谁承办”的原则,确定政府合同的承办主体,主要包括合同标的所涉行业或区域属性相应的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县属平台公司和合同标的所涉主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或合同预期财税收入主要分成单位。承办主体确定后,自合同项目启动之日起全程参与政府合同的谈判、风险评估、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监管、档案管理等过程。
五、凡是以县政府名义订立合同的,在合同启动前需事先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启动合同磋商、起草等有关工作。
六、订立政府合同前,应充分考虑自身和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做好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对合同相对方的尽职调查;对涉及金融、技术、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坚决杜绝好大喜功、急功近利、草率订立合同的行为。
七、强化合同文本起草管理,合同承办主体不得将合同文本完全交由合同相对方拟定。国家、省、市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进行充分协商。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和公职律师作用,根据需要可邀请司法行政部门参与。
八、合同主体在签订政府合同时,应当明确送达条款,保密条款和争议处理方式条款,避免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国家和商业秘密泄露、公共数据和个人隐私被盗、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等情况发生;涉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如签订上述条款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九、政府合同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将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后提交决策。涉及政府直接投入的应坚持效益至上原则和集体决策原则。
十、负有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责任主体除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形式审查外,应当根据需要协同合同承办主体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排查阴阳合同、虚假合同、巧借政府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合同。
十一、政府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约定,承办主体应定期向县政府或者所属单位报告工作进展。合同承办单位应明确专人,对合同履约过程中政府方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协调,提出意见建议;对合同相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全程跟踪,出现履约风险是应及时提醒、约束、催办和报告。
十二、以县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在签订后又变更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报县政府办存档、送县司法局备案;合同解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县政府办、县司法局。
十三、在政府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承办主体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未能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属于行政协议范畴的,争议解决按照行政协议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政府合同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政府、部门的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己方义务。政府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主体应当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中止、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及声明对方违约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保留送达证据。
十五、政府合同签约和承办主体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年底10个工作日前将本年度的合同签约履行自查报告报县政府进行专项审查,审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十六、本补充规定有与《衡阳县人民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补充规定为准。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衡阳县人民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三五一”工作思路,促进衡阳县经济发展,特别是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签订合同书,2015年衡阳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衡阳县人民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至2020年已有5年时间,已经失效。其内容亦不能适应衡阳县政府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衡阳市人民政府在2019年机构改革后,于2019年9月颁布了《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要求各县市区参照《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2022年11月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了《<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要求各县市区参照《<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制定相应的政府合同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合同签约行为,提高合同履约实效,衡阳县司法局起草《<衡阳县人民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提请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
二、起草过程
衡阳县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在实践中总结积累的新情况、新问题,起草了《<衡阳县人民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衡阳县司法局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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