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2-20545
  • 统一登记号: HYDR-2022-00006
  • 文 号: 蒸政办发〔2022〕28号
  • 公布时间: 2022-10-13
  • 来 源: 衡阳县司法局
  • 信息时效期: 2027-10-12 10:39:32

衡阳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衡阳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合理利用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衡阳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桥梁、城市道路等设施和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载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户外广告类型包括:

   (一) 户外广告牌。设置在道路旁或建(构)筑物上的广告建筑,包括支撑结构、照明设施、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二)自设性户外广告。指以标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展示牌、霓虹灯单体字、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为媒体形式,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
    (三) 经营性户外广告。指在城市道路、县级以上(含县级)投资为主的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道管理范围和广场、建(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充气物、升空器具、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四)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类型。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本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控制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及其容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规划管理;县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县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雷电灾害防护管理;县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县财政、发改、交通和旅游、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严禁设置区、重点展示区、一般地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桥梁、人行天桥、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遮挡绿化景观或者毁损绿化的;

(四)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等设施设备安全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七)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和残疾人通道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定期组织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城市发展和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经营权拍卖及广告设置

第十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大型户外固定广告位经营权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特许经营。其他户外广告参照衡阳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要求及标准设置和管理。户外广告位设置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大型户外固定广告,所获得的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宣传设施建设;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的大型户外固定广告,由相关部门与非公共资源单位或权属人进行协商,可以约定所得的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由县财政和非公共资源单位或权属人按照5:5 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位由权利人投资并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批准设置,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应具备的条件:

(一)户外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四)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五)符合钢结构技术规程等。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二)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 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施工图及效果图;

  (四)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大型户外固定广告还需提供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费凭证。

第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向申请人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书》。

第十五条 因公益宣传需要发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明确文件要求需要发布大型公益广告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设置,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交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名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位。

(二)大型公益广告发布的内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发布期限、地点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统筹安排,严格把关。

(三)凡未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批设置的大型户外公益广告位,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一律依法拆除;符合设置规划的统一收回做全县公益性广告发布的固定点。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宣传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宣传内容,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运行过程中安全负责,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对金属结构为主的户外广告,设置人每年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及时整改,并达到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县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10日内自行拆除。

  其他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1日内拆除。

  第二十二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履行户外广告相关管理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二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的举报应当在7日内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违反城乡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房屋安全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及时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对大型户外固定广告作出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户外广告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衡阳县人民政府对西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界牌陶瓷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012日止。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2210月13

 

衡阳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出台《管理办法》是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的需要。户外广告是城市市容景观的特殊构成要素,是城市文化的有形体现,在城市形象建设中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户外广告部分是附着在建筑物上,是对建筑景观的二次创造。整洁、美观、有序的户外广告在起到良好宣传作用的同时,能够带来强烈的视觉效果,有效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同时,户外广告占用的是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其建设主体涉及范围广,管理难度大。因此,户外广告既有景观性、艺术性、公共性,也有商业性、资源性、竞争性,一直是城市市容管理的重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二)出台《管理办法》是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需要。政府在2016年3月出台了衡阳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已失效)。该办法实施后,对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容貌环境、经营城市公共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据这一《办法》,我县于2018年底开全省之先河成功开启了第一期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为进一步强化我县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规范广告发布,继续推进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我县必须出台新的衡阳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从而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出现一些新问题,如管理对象不明确、执法缺乏依据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理及责任追究、执法保障等问题,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县户外广告发布行为。

(三)出台《管理办法》是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强力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明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衡阳市人民政府已于2011年出台了《衡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衡政发〔2011〕33号),并要求所属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我县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是对上述城市管理法律体系的强力补充,更是以法治手段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塑造良好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二十三条、五十三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树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广告、宣传品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擅自在城区设置或者散发。

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8.《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9.《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7.0.1/7.0.2/7.03/

7.0.4/7.0.5。

10.《衡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主要内容

该规范性文件共六章二十七条,对县城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应范围、户外广告类型、规划与规范、经营权拍卖及广告设置、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做了详细规定。

 

 

衡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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