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2-05626
  • 统一登记号: HYDR-2022-00001
  • 文 号:
  • 公布时间: 2022-02-24
  • 来 源: 衡阳县司法局
  • 信息时效期: 2027-02-24 09:26:51

衡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衡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调控市场的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主要是原粮储备(稻谷,下同)和成品粮油储备(大米、食用植物油,下同)。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所有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县商粮局会同县发改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和总量、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及监督检查。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及轮换计划,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储备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商粮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商粮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商粮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制定下达到承储企业,并抄送县发改局。

第八条 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保管和销售。

第九条 县商粮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与承储企业共同签订《衡阳县县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粮油储备

第一节 原粮储备

 

第十条  县级原粮储备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储存年限不超过三年。县商粮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及市场行情提出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由承储企业实施轮换。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相关交易凭证、资料应当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县商粮局会同县农发行对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计划调整情况抄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县商粮局报送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同时抄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

第十一条  按照“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采取同品种等量轮换,轮出按销售货款收贷,轮入再按收回的贷款等额发放贷款,轮入的原粮按轮出原粮的入库成本记账,确保轮换前后总贷款规模不变。

第十二条  轮换架空期一般为4个月,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县商粮局、县财政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费等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轮换入库前,承储企业应向县商粮局报告轮换入库仓廒及准备情况,由县商粮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组织对拟储粮仓廒进行空仓核验;轮换结束后由承储企业申请,由县商粮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对轮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

第十四条  县级原粮储备的财务管理

(一)贷款由县农发行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对承储企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信贷制度执行。

(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由县商粮局、县财政局核定。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由县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轮换费用在承储企业当年完成轮换验收入库后,由县财政局按年度拨付到承储企业。储备粮轮换采取网上竞拍方式产生的交易手续费由县财政承担。

(三)利息、保管及轮换费用补贴标准

1、利息补贴按承储企业储存规模、入库成本价格和银行当期贷款利率据实计算。

2、费用补贴:保管费用按每年100元/吨,轮换费用参照省级储备粮3年140元/吨的标准(即每年46.67元/吨)。

(四)储存期间原粮的损失损耗和轮换价差盈亏原则上由承储企业承担。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发生的损失,经县财政局和县商粮局现场核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违反承储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节  成品粮油储备

 

第十五条  成品粮油储备可以结合加工、贸易实行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方式动态轮换、台帐管理、封闭运行,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少于储备规模。成品粮储备品种为中晚稻大米,入库价格含入库费用为5元/公斤,并据此作为入库成本价;成品食用油储备品种为食用植物油,入库价格含入库费用为20元/公斤,并据此作为入库成本价。

第十六条  成品粮油储存库点原则上相对固定,承储企业如仓房布局等需要临时变动储存库点(仓廒),在确保“专仓、专账、专人”管理和满足成品粮油应急等前提下,经县商粮局、县财政局共同核定批准后可变动储存库点(仓廒)。对成品粮油租仓储存的,承储企业需签订租仓储存合同并向县商粮局、县财政局报备同意。

第十七条  成品粮油在确保实物库存不少于储备规模情况下,由承储企业自主轮换,并报县商粮局备案。储存期限为两年一周期,成品粮油轮换以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以储存期限为参考,按照先入先出、质低先出、周转轮新、动态管理、均衡轮换、盈亏自负的原则进行成品大米不超过6个月,成品食用油不超过2年。

(一)轮入的大米、食用植物油应是近期加工的且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的粮油。

(二)轮入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确保总贷款规模不变。

第十八条  成品粮油储备的财务管理

(一)按照地方储备粮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成品粮油储备收储贷款优先向农发行贷款,利息补贴按农发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农发行不能提供贷款支持,则由承储企业向商业银行自主贷款,利息补贴按商业银行国家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

(二)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补贴由县财政按季度拨付。按照市商粮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衡商粮办联[2021]6号)文件精神,成品大米保管、轮换费用及损失损耗按每年每吨360元包干使用,成品食用油保管、轮换费用及损失损耗按每年每吨450元包干使用。

(三)储存期间成品粮油轮换价差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发生的损失,经县财政局和县商粮局现场核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违反承储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入库新粮必检、出库陈粮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一)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收购的县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检测,不符合粮食质量要求的,不得入库。粮食入库平仓后应当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

县级储备粮出库应当对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暂缓出库。未经出库检验的,不得出库销售;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作为食用用途出库销售。

县商粮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县级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

(二)县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县商粮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

被委托的粮食检验机构应当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企业送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三)承储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并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三)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符合规定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粮情的条件;

(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有能够与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

(六)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条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五)经营管理和银行资信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商粮局、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调出另储,并按第二十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衡阳县县级储备粮巡查制度》等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

(二)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粮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产品,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三)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相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

(四)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商粮局;

(七)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相关台账。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三)擅自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仓房(油罐),擅自委托或者租赁其他企业库点代储地方储备粮,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四)以县级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

(五)以虚购虚销、以次充好、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承储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县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县农发行的信贷监管。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待收储贷款业务由商业银行调整到县农发行后,接受县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负责核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章  储备动用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部分地方粮食明显供不应求;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商粮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费用结算、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商粮局、县财政局指导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动用的储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恢复库存。

县级储备粮动用坚持“动库还贷、钱货两清”的原则,各项利费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本级财政据实补贴。空库与挤占挪用造成不能偿还的贷款本息由县财政兜底偿还,并依法向承储企业追偿。动用地方储备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县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业等方面的支出;动用价差亏损由县财政予以据实补贴,确保农发行贷款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商粮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承储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按照《衡阳县县级储备粮巡查制度》的规定,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一月一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县商粮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并报告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农发行应当按照封闭运行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发现有不执行本办法条款的,又不能按县农发行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县农发行可无条件提前收回贷款,不予信贷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商粮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 2  月 2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  2月23  日。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蒸政发[2018]8号)文件即行废止。

 

关于《衡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编制说明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重新修订了《衡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编制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2021年4月15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2年1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修订了《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公布实施。由于国家及省对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政策作出了新的调整,我县于2018年经县人民政府发文的《衡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蒸政发[2018]8号)已不适宜新形势。因此,县商粮局牵头开展了我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并于2022年1月完成了《衡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3)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4)《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7号)

(5)《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

(6)《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编制的思路和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调节市场、稳价保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压舱石”。随着粮食安全形势的变化,全省对各地地方储备粮一并纳入管理范围,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地方储备粮计划统筹、贷款及财政补贴保障、承储制度落实。因此,为了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充分发挥地方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制定《衡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本办法由总则、储备计划、粮油储备、储备管理、储备动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个部分组成。



                         衡阳县商务和粮食局

                            2022年1月30日


文件解读地址:

http://www.hyx.gov.cn/jdhy/wjjd/20220425/i2673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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