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1-90056
  • 统一登记号: HYDR-2021-00014
  • 文 号: 蒸政发〔2021〕7号
  • 公布时间: 2021-12-10
  • 来 源: 衡阳县司法局
  • 信息时效期: 2026-12-05 15:35:15

衡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程

HYDR-2021-00014

 

 

 

 

 

蒸政发〔20217

 

 

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县直相关单位:

《衡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21126


衡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促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共衡阳县委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协助工作的政府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办)局长(主任)。

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协助工作的政府领导协助副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县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县人民政府各局(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规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工作,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认真落实省委三高四新战略和市委三强一化建设要求,实施三大工程,打造五个基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衡阳县。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着力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进人民福祉。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企业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防控治理体系,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制定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逾期不报告纠正结果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或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

严格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见附件:衡阳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完善和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实现废、改、立相统一。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重要项目、重大政策措施、社会治理重要事务和政府规章等,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必要时可请研究、咨询机构参与。涉及乡镇、相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开展协商,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通畅。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举措,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措施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同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动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要运用多种方式做好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办好县长信箱,搭建政民互动平台,扩大公众参与,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九、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线上线下政府服务功能,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网格化、智慧化,实现多渠道政务服务,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对全县关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城镇建设、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依法依规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及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自觉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政务督查和绩效评估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全县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承担县人民政府督查有关具体工作。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令第733号)。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必须坚决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县人民政府其他决策部署事项的督促检查,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职责、行政效能的监督检查,健全督查激励和问责机制,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须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督查。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县人民政府负责。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

四十、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开展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提前培训督查人员。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四十二、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体现不同部门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绩效评估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四、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协助工作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局(办)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协助工作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政府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上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县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单项议题列席单位一般不超过15个,防止和杜绝陪会现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会议实行议题申报机制,议题申报单位要按照“主动对接、及时报送、成熟一个、提交一个”的原则申报议题,并按要求撰写和书面印制议题相关材料,议题主汇报材料原则控制在1000字以内,汇报时间在8分钟以内,汇报材料须提前分送有关领导审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负责议题收集、会议材料初审等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县融媒体中心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后发布。

四十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紧急问题。

四十七、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由县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通报前段时间工作情况,安排下阶段工作,对需要副县长之间配合的事项进行沟通和对接。县长碰头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四十九、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常务副县长审阅,报县长确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资料于会前送达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五十、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经费需求的,须事先和县财政局会商,取得共识后列入议题汇报材料报告;涉及多个部门的,主要部门应在会前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协调;涉及多位副县长分管的事项,由常务副县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要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性内容和明确意见或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并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能出席或参加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应向县长请假,经批准后授权熟悉情况的班子成员代会,并提前告知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要详细记录请假缘由,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不能按要求参加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相关人员代会。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会议进行过程中不得从事与会议无关的工作。会议资料要严格保密,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回收处理。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全体副县长会签,县长签发,在会议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分发。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会签,县长签发,原则上在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分发。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坚持精简高效、节约节减的原则,切实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降低成本。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全县性工作会议应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在风景区、度假村开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副职参加的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批准、签发会议通知。需乡镇人民政府正职参加的会议,由县长批准、签发会议通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要经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会议参会人员要遵守会议制度、会议纪律,对不遵守会议制度、会议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四、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等上级单位下发到县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分送各位领导同志传阅。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下发的传真电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签呈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阅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的阅批意见分送有关领导、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事一文,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应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封闭运行。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的文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送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请示性公文,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部门反馈意见时,须标注签发人,加盖部门印章。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要协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五十八、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领导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

(一)县人民政府文件

1.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副县长审阅、报县长签发。

2.县人民政府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常务副县长审阅、报县长签发;

3.县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涉及两位以上分管领导工作的文件,应送分管副县长会签,由常务副县长审阅、报县长签发。

4.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发文由常务副县长审阅、报县长签发。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1.属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2.属于县人民政府授权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安排部署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呈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阅,报县长签发。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国土和规划调整、公共资源处置、税收规费减免、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安全稳定领域的重大政策调整、贯彻上级工作部署的意见,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成立议事协调机构。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九、坚持少发文,发短文,发管用的文,从严控制发文量和发文规格。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以及由领导小组发文的,不得升格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批转、转发。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乡镇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六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优化办文程序,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紧急公文急事急办,必要时可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各部门负责代拟文稿,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再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按程序办理。部门代拟公文稿件在文种、格式、体例、语言等方面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予以退回重办。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要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县人民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十四、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访、出国任务批件须经县长审批。县人民政府审批环节完成后,再报县委、市人民政府、市委审批。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差、休假,应按规定事先报告县长,并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事后应及时销假。

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出国任务归口部门审核、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审批。县人民政府审批环节完成后,再报县委审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应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

六十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依程序发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六、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八、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和省实施办法、市实施办法和县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继续整治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完善执行监督考评、奖惩等制度,对干事创业者强化激励,对不作为不负责者严肃问责。

七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函告、审批等制度,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和用餐,严禁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禁止领导干部及亲属违规参与企业经营性活动。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照顾,为在企业工作的亲属提供帮助,搞权钱交易。禁止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

七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

七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七十四、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调研实效,围绕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县中心工作精选主题,精准施策,精准发力,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实际问题。

规范考察调研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考察调研期间,应按照规定缴纳食宿费。除县委统一安排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类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规定。

第十三章   

七十五、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正科级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附:衡阳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文件图解)

 http://www.hyx.gov.cn/jdhy/wjjd/20220425/i2673309.html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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