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0-68519
  • 统一登记号: HYDR-2020-00011
  • 文 号:
  • 公布时间: 2020-11-03
  • 来 源: 衡阳县司法局
  • 信息时效期: 2030-12-31 08:24:06

关于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十年禁捕的通告

HYDR-2020-00011

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十年禁捕的通告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有效恢复全县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湖南省渔业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十年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十年禁捕水域:蒸水(除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捕外的水域)、武水、演水天然水域。

二、禁捕时间: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作业,严禁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严禁宣传禁止捕捞方法,严禁野生河鱼上市交易,严禁“一人多杆、一杆多钩”垂钓。

四、凡违反禁捕规定,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非法捕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禁渔期间在禁捕水域开展定点式蹲守、常态化巡查等执法活动;市场监督部门对非法捕捞渔获物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六、乡镇人民政府对禁捕水域十年禁捕工作政策的宣传引导,认真开展日常巡查、布控,配合县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做好禁捕工作,根据委托授权查处非法捕捞行为。

    七、村、社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禁捕工作,配备护鱼员,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并报告非法捕捞行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职能部门查处非法捕捞案件。

八、在禁捕过程中,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欢迎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734-6836949,公安:县公安局:110)。

十、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以往我县执行的重点水域禁渔期制度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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