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0-54170
  • 统一登记号: HYDR-2020-01005
  • 文 号:
  • 公布时间: 2020-08-19
  • 来 源: 衡阳县司法局
  • 信息时效期: 2021-12-31 11:50:41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 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园区),县直有关单位: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落实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衡阳县支行)

(二)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我县确定企业裁员率上限为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裁员率可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出的企业裁员率只要一个低于我县确定的上限,即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认定部门为人社、财政、发改、税务四个部门。认定困难企业时,主要审核企业净利润情况,我县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确定净利润下降标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用于落实本年度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我县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与本年度调剂金总和的30%。(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税务局)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重点面向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生活费补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和单位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推动发展扩大就业

(五)帮助企业发展扩岗。建立领导专班联点包企业促

发展制度,指导企业发展生产、产品提质销售、化解劳资纠

纷、落实各项惠企政策,全力稳企扩岗保就业。加快推动制

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重点行业

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就业。(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

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商粮局、县交通运

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免除优质创业项目反担保要求。结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保障返乡创业合理用地需求。抓好创业型乡镇、返乡创业园区建设,打造和扶持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和孵化基地,吸引创业者入驻,努力推动创新创业集聚发展。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和返乡回流的农民工投入种植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典型评选表彰活动;在全县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激发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动能。(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粮局、人民银行衡阳县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七)提升高质量发展增加就业。通过挖掘内需、加大投资、稳定外贸、培育壮大新动能、应用先进科技成果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扩大就业规模。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的民生相关行业的项目,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人社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商粮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八)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抓紧清理取消限制灵活就业的不合理规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平台就业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商粮局、县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衡阳县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聚焦重点群体就业

(九)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推进三个“百千万”工程和“六大强农”行动,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加大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建设;整合、腾退部门及乡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优先托底安置贫困劳动力。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全面落实贫困劳动力县外转移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2020至2021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要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国有企业要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科工信局、县卫健局、县政府征兵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参照衡阳市相关文件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提升能力服务就业

(十二)优化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在线办理,加大就业岗位信息在线归集发布力度,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大力推广“湘就业”、“蒸阳人社”微信公众号,推进“311”就业服务,组织实施“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点亮万家灯火”主题帮扶专项行动。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能力提升计划。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压实责任促进就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由行政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多维度开展就业监测,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完善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做好稳就业舆情监测研判,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四)加强督促激励。就业工作已列入省人民政府2020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内容。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激励办法,对稳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和园区管委会,给予通报表扬和资金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科工信局、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抓好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发挥最大效应,全力确保全县就业局势稳定。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此前于疫情期间发布的有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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