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0-49129
  • 统一登记号: hydr-2020-01004
  • 文 号: 蒸政办发[2020]23号
  • 公布时间: 2020-07-09
  • 来 源: 衡阳县司法局
  • 信息时效期: 2025-07-08 09:36:38

衡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衡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

 

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衡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和《衡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操作办法》等政策法律法规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公开公平、依法确权”的基本原则,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明确确权登记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其中,集体建设用地、跨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呈报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确权后才能登记。

(二)各乡(镇)不动产登记窗口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登记的批量受理、初审、呈报及对登簿结果的颁证归档工作;县登记中心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登记的审核、登簿、验收及成果建库汇交工作。

二、规范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

(一)户籍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一户一宅”的条件,享有使用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具体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为依据。申请人一般为户主,因户主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家庭人口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产权申请登记人。

但2018年10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 号)实施后分户的(不含实施前已通过公安户籍登记分户的),有多子女的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一处宅基地,独生子女应与父母共一处宅基地宅基地。

(二)符合分户条件尚未经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分户的,由当事人申请,报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可以作为宅基地户资格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多户共有产权登记,也可以同步报公安部门分户登记后,再申请产权分户登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嫁户籍未迁移的,仍按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所在地认定其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包括其生育的子女);已迁移户籍的,只能享有新家庭所在地宅基地资格权,注销其原所在地宅基地使用权。

三、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

农村村民一户原则上只能申请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定标准;城镇居民原则上不能在农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但下列情况可以确权登记:

(一)分情况处理宅基地确权问题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应按规定申请分户后,再按“一户一宅”政策予以确权登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分开居住的户,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为共有。

3、不符合分户条件有多处宅基地的户,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合法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其余的只调查记录情况,暂不确权登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依法流转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应当予以确权登记。但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一(种养业)、二(农产品加工业)、三(服务农村农业的科技、商务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占用的土地,符合“一户一宅”的,按宅基地用途确权登记,但非住宅房屋和其他非法途径取得的土地不得确权登记。

6、农村村民经规划依法审批安排集中联建住房已建设竣工的,则认定为有一处宅基地,原宅基地及房屋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不予确权登记。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本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因依法继承房屋所占用的农村宅基地,经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公告15无异议的,可予以确权登记,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某某)的房屋合法继承人,此宗为第几处宅基地”。

8、农村村民因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要求,经统一规划和批准跨集体经济组使用宅基地新建的房屋,应予以确权登记,但应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申请注销。

9、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原村民农转非成员,其产权属历史取得”。

10、城镇居民(含华侨、港澳台同胞、长期在农村工作的教职员工、医务人员、科技人员、回乡定居或落户的离退休人员)于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属属历史取得,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1、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根据调查结果予以公告15无群众举报,经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确认无异议后,可对其房地一体予以确权登记,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某某)的房屋合法继承人”。

12、因司法或仲裁生效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确权登记。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不动产来源于XX文书”。村民属多处宅基地的应加记“此宗为第几处宅基地”,属城镇居民的应加记“该权利人为城镇居民”。

13、不动产调查建库时权利人生存,确权登记发证时权利人死亡,有继承人的按合法继承人确权登记。

(二)分阶段处理宅基地确权问题

14、分时段认定宅基地省定标准: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至1992年4月28日期间占用的,每户宅基地最高不得超过235平方米;1992年4月28日后占用的,每户宅基地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空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超过以上规定标准的,根据实测建库面积,只对符合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标准占用宅基地面积(多少㎡),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15、2019年《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99号令)实施前,即2019年12月31日以前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及房屋,只要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未占用基本农田、经公告15天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历史认定依法确权登记。

2019年《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99号令)实施后,凭合法批准手续确权登记。其中,本次调查期间,原址改扩建已竣工,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历史认定确权登记。

(三)分地类处理宅基地确权问题

16、对占用基本农田无审批手续的,暂不确权登记。

17、对占用其他土地无审批手续、无历史证书证明资料的,只要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经公告15天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历史问题依法确权登记。

(四)其他情形宅基地确权问题

18因历史原因房屋距公路法定间距不足的(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可先予以确权登记,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房屋距公路法定间距不足,改建时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

19、占用河道、占用他人林权证内土地、跨子区、跨集体经经济组织、建筑物楼面占用公共用地等上述未明确的其他情形,待收集情况研究处理后再确权。

四、规范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现场公告30天无异议(村民小组群众见证的现场公告拍照资料和记录网站公告时间作为依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权登记。

五、规范登记申请资料

(一)统一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申请资料

1、申请单位资质证明和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权属来源资料或确权资料;

3、测量成果、权籍调查表。

(二)统一宅基地房地一体申请资料

1、申请人身份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彩色照片或公安派出所提供的申请人及家庭人口身份证号。

2、集中申请资料:以组为单位经村委会审定申报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花名册》;

3、权属来源资料:(1)用地审批手续或原登记的产权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或拍照;(2)实地调查、指界、签字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权籍调查申请审批表》原件;(3)房屋现状拍照;(4)与登记数据库同步打印的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一式二份);(5)其他材料:a、因房屋产权继承的,应提供当地派出所或村委会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合法亲属关系证明文书,有多个继承人的还应提供公证文书或经村委会鉴定的继承人之间的约定文书;b、司法或仲裁取得的应提供有关法律文书

4、公告资料:以村组为单位的现场和网上《权籍调查成果确权登记公告》资料。

(三)妥善处理无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问题

符合本《意见》“规范开展宅基地确权”和“规范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有关规定,无权属合法证明材料的,可凭村民小组群众见证现场公告无异议的《权籍调查成果确权登记公告》拍照资料、乡镇人民政府确权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权籍调查申请审批表》作为基地合法证明材料。但继承、司法或仲裁取得的产权,还应提供相关有效文书原件。

六、下列情形暂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1、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利用批准的宅基地(含安置用地)建设房屋非法买卖入市、或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

3、城镇居民未经依法批准在农村购置土地建房或购买农民住宅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买卖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5、非法转让出租原有宅基地及房屋再申请登记另一处宅基地的;

6、县城规划区内(含樟板片区)违法违规建房未处理或正在处理未结案的;

7、有权属争议或公告期间有异议的;

8、已纳入政府征地拆迁范围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统一确权登记程序

(一)统一确权

1、技术单位负责权籍调查建库后,以组为单位整村汇总建库,并通过自检对信息资料不全的补调补录(自检率达100%并有自检记录),同时,将建库图与基本农田保护图套合,以宗地和户为单位统计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再将全部建库成果形成汇总表,打印报所在地自然资源所。

2、所在地自然资源所收到建库成果汇总表后,一是配合技术单位补调补录信息(联系乡镇政府、派出所、村组进一步补充户籍、权属资料),二是根据调查成果对照本《意见》有关规定确权,与村委会逐户对应《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权籍调查申请审批表》签具意见,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盖章。

3、技术单位对审查成果,以组为单位整村形成《权籍调查成果确权登记公告》表,所在地自然资源所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村组所在地公共场所公告15天(村民小组群众见证的现场拍照资料和记录网站公告时间作为依据),并收集异议情况及时校正和处理。

4、技术单位对最终确权成果进行建库,报县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委托的技术单位初验抽检(县初验抽检率不得低于30%并有记录),报市局验收合格后批量导入登记系统。

(二)集中申请:技术单位对公告无异议的结果,以组为单位整村形成《申请花名册》,由村委会审查盖章,报所在地登记窗口集中申请。

(二)批量受理:技术单位配合所在地登记窗口对照调查整理的档案,批量受理、审查后,呈报登记中心,并将受理单打印贴在对应的档案资料袋上。

(三)统一颁证

1、登记中心审核登记系统档案电子报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批量登簿后发送到所在地登记窗口;

2、所在地登记窗口参与、技术单位负责,对照登簿结果统一制作不动产证书,并以村为单位打印《发证登记册》;

3、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对照《登记档案》和《发证登记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集中签字颁证;

(四)统一归档

1、技术单位配合乡镇登记窗口,对公告及拍照资料、集中申请资料按村为单位整理组卷建档,对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房屋资料按一户一档整理组卷建档,设立专项档案室,以村组为单位编码、归档、上架。

2、技术单位应将省厅规定的宅基地房地一体和宅基地全貌调查成果全面建库的成果图库及汇总表、未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房地一体调查成果汇总表,一并移交给县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和登记中心。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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