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0-30322
  • 统一登记号: hydr-2020-00005
  • 文 号:
  • 公布时间: 2020-03-31
  • 来 源: 衡阳县司法局
  • 信息时效期: 2025-03-31 09:07:38

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为制止耕地抛荒,严守耕地红线,稳定粮食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抛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耕地,闲置、荒芜耕地。

(一)对零星抛荒丘块和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代耕代种,代耕代种收入及该耕地上的国家各种补贴(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大户补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归代耕代种者。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由村组等集体组织(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并组织恢复耕种。

(二)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衡阳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耕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依法推进耕地流转。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对无力耕种的,村组集体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村组集体要书面告知承包户限期复耕,或动员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坚决杜绝耕地拋荒。

三、稳定粮食产能。坚守耕地红线,保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稳定水稻生产功能区水稻种植面积,大力发展双季优质稻、稻田综合种养和再生稻生产,非双季稻优势区发展一季优质晚稻;兼顾发展糯高梁、紫著、水果红著、甜糯玉米、红米、黑米、糯米和马铃薯等特色旱粮,全力提高粮食产能,挖掘粮食生产新潜力。

四、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早稻生产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20】15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衡政发【2020】1号)精神,严格执行“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惠民惠农政策,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及常年抛荒地不得再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精准发放双季稻和稻谷补贴,真正实现“多种多得”。

五、落实粮食生产安全责任制。县委县政府把发展粮食生产纳入各乡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巡察内容。各乡镇、村要层层落实责任,抓实举措,遏制耕地抛荒,扩大粮食种植面积。耕地拥有者和耕地承包者要珍惜耕地,履行种粮义务,做到“宜粮则粮、应种尽种、多作多产”。对粮食生产工作不力、惠农补贴面积申报不实、耕地抛荒整治不力的乡镇、村要严肃追责问责。

六、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对造成耕地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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