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0-30321
  • 统一登记号: hydr-2020-00001
  • 文 号:
  • 公布时间: 2020-01-14
  • 来 源: 衡阳县司法局
  • 信息时效期: 2025-01-13 09:03:16

关于全面开展非法开采山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开展整治非法采(洗)山砂行动的

通  告

蒸政通[2020]1 号

HYDR-2020-00001

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严厉打击矿产领域涉黑涉恶势力和“保护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非法采洗、销售山砂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山砂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采洗、销售山砂等经营行为属非法行为。

二、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经营采(洗)山砂场、制砂场、拌料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停止一切违法行为,并在10日内自行拆除工棚、临时建筑、采(洗)制山砂设备,恢复土地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供电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法采洗山砂场、制砂场拌料场停止供电。

三、对明知是非法采洗山砂,仍为其提供生产、运输、保管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处理决定。对明知从事非法采洗山砂活动,仍为其提供场地,签订相关租赁合同的村组,依法没收该非法所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在整治行动中阻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煽动闹事、寻衅滋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存在非法采洗、销售山砂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开展非法开采山砂专项整治行动。

六、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参与非法采洗、销售山砂等经营活动,一经查实,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衡阳县人民政府020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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