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19-16729
  • 统一登记号: hydr-2019-00005
  • 文 号: 蒸政通【2019】23号
  • 公布时间: 2019-08-22
  • 来 源: 衡阳县司法局
  • 信息时效期:

关于开展巩固国家卫生县城环境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巩固国家卫生县城环境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改善县城人居环境,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县城成果,推进健康衡阳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深入开展环境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乱停乱放、乱泼乱倒、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不得向街面排放污物。  

二、遵守交通秩序,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泊位线内,严禁逆向停车;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规定停放处,车头朝向街道整齐摆放;严禁驾驶安装遮阳棚、遮阳伞的摩托车、电力车上路行驶;严禁驾乘摩托车、电力车未戴安全头盔;严禁行人不走斑马线横穿马路,不遵守交通信号规定闯红灯。  

三、整治建筑工地环境卫生,城区施工工地必须规范设置围挡,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进出口路面应采取专人冲洗和清理措施,施工车辆应保洁清洁;运输车辆不得超限超载、乱停乱卸、泄漏和遗撒砂石等。  

四、整治河道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擅自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严禁在河道、河岸圈地种菜;严禁在自来水饮用水源头游泳、垂钓、捕鱼。  

五、整治市容市貌,对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对乱堆乱放、乱搭乱挂的物品和破旧残缺的各类广告牌以及闲置废弃各类物品予以清除;对公共区域种植蔬菜及饲养家禽行为予以清理整顿;对在城市道路、桥面、街面乱设摊点和出店占道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各类马路市场依法予以取缔。  

六、倡导文明新风,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大小便、乱倒油污脏水、乱扔烟头和果皮纸屑等。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应设立禁烟标识,严格控烟禁烟。  

七、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要模范带头遵守城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参加各项集中整治行动,带头按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西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及个人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觉开展整理、整顿、清扫行动,按期整改、拆除、清理到位。逾期不整改、拆除、清理的将作为无主物品,由相关部门进行清除或依法强制清除。对在整治过程中阻挠、妨碍公务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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