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衡阳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

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衡阳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引导市民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衡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衡阳县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办法所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简称“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租赁服务的自行车(简称“共享单车”)和电动自行车(简称“共享电单车”)。

第四条 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并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按照县城常住人口总数的1.75%(共享电动车行业投放参考标准)配比,根据县城道路区域规划,车辆控制投放数量在2000 辆左右。建立车辆投放总量调控和动态监测机制;健全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体系,组织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章  经营方式

第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并建立运营企业的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具有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和维护修理的专用场地,且符合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场地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措施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管理和运维人员管理考评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车辆运行维护制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日常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用户信用评价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骑行保险理赔制度;车辆报废回收管理制度;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保障制度等。运营企业应确保上述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九条 由于运营企业自身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的、 应当在终止运营服务前一个月向县城管执法局报备,并向社会公告,及时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强制标准要求,性能安全,质量可靠的车辆开展经营活动,车辆应当具有由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车辆在正式投入运营前,应在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其中,共享电单车应当完成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路。

车辆应当带有卫星定位和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高精度智能锁,支持电子围栏和限制停车关锁等技术需要,车辆的定位精度应保证在米级范围以内。

共享电单车必须符合GB17761-2018《电动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共享电单车必须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限载1人;必须配备智能头盔,实现驾驶人佩戴好头盔并扣好安全锁后才能开锁骑行。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将运营车辆总数、车辆唯一性编码及停放位置、运维人员配置等相关信息与管理部门共享,以便管理部门对企业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 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范围,并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

运营企业的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保障车辆性能完好,车身整洁。车辆自身二维码应当清晰安全。不得在车上违规设置广告。对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应及时回收。对于老旧车辆应及时回收处理。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投放运营的车辆数量需在城市投放总量控制范围内,不得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和混乱。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保证车辆具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具有唯一的编号、二维码和蓝牙物理地址。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区域施划工作,并设置对应的电子围栏,确保用户将车辆停放在电子围栏内,不得擅自设定停车区域或电子围栏。运营企业投放、调度车辆时,不得将车辆摆放在停车区域外,且应确保停车区域满足停放所用空间。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根据车辆与运维人员200:1的比例,组建专业运营维护队伍。运维人员应当实行网格化管理模式,确保责任到人。运营企业应当向县城管执法局提供运营维护人员信息(如姓名、电话、负责维护区域等内容)。

运营企业应当对运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运维人员的管理水平。运维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开展工作;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持企业发放的工作证上岗,服从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针对大型商业区域、重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写字楼等重点区域,提高运维人员配置水平,防止车辆积压占道。对未在停车区域的车辆须及时清理。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向县城管执法局提供调度车辆牌照、驾驶人员等相关信息。调度车辆只能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调度,不得从事其他运输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和维护修理的专用场地,应当与投入运营的车辆相匹配,场地面积至少应满足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中20%的车辆同时停放的需求。

 

第四章  用户服务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在提供服务前,通过电子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用户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骑行和停放要求、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违约责任、保险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须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运营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事故时,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平台,明确告知用户停车区域和禁停区,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用户未在指定停车区域停放车辆或者违法骑行等不文明行为,运营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规范或惩戒。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充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责任,加强用户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引导用户切实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骑乘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运营企业应当通过科技手段对用户骑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用户,运营企业应当对其采取限制骑行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并向用户公开电话、网络在线客服等服务监督渠道,并保证24小时有专人值守。

运营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接有关管理部门,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建议、报障或举报;对用户的投诉、咨询信息,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对用户提出的建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运营企业未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违规占用道路、乱停乱放、损坏、大面积堆压、占绿毁绿、影响市容环境等行为,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运营企业投放车辆数量超出总量控制,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县城管执法局可对运营企业超额部分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并对运营企业超额投放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运营企业因不履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城管执法局通过建立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对运营企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车辆数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城管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衡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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