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刘文革等49名驾驶人(见附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及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大队已按照备案信息中联系方式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该批驾驶员未在告知后30日内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告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以上)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需要陈述和申辩、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七日内向我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二)请该批驾驶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行驶证、车辆强制保险单到交通违法查处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缺席直裁。
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