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000118017000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衡阳县交通运输局
三、准予许可的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1、负责人身份证明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3、已投入运输车辆材料或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
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个工作日内提交"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项…。
□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上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项…。
(注:以上由受理人员填写)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委托办理的,申请人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注:由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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