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430131056W00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准予许可的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4、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5、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1、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小餐饮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4、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5、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个工作日内提交"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项…。
□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上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项…。
(注:以上由受理人员填写)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委托办理的,申请人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注:由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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