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000123020000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衡阳县卫生健康局
三、准予许可的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备卫生管理制度、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4.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或吸烟区设独立排风系统。
6.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
8.消防合格证明。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总体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7、从业人员名单及其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8、卫生检测报告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个工作日内提交"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项…。
□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上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项…。
(注:以上由受理人员填写)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委托办理的,申请人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注:由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