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周必连 1名驾驶人(见附件)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接受处罚。由于该批驾驶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履行告知义务后,超过三十日仍然未来接受调查处理,现予以公告:
(一)请该批驾驶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到交通违法查处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缺席直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我大队拟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需要陈述和申辩、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办案单位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附件:交通违法超过法定时限未处理的驾驶人名单
特此公告
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9月2日
附件:
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 | 车辆号牌 | 违法行为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查处部门 | 吊销年限 |
1 | 周必连 | 43042119******2756 | 湘D****E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然驾驶机动车的, | 2018-10-04 16:28:00 | 衡阳县交警大队 | 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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