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违法车辆
当事人未来接受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备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30日之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乡镇各中队在2020年1月1日-2021年5月31日在交通秩序整治中查扣258台违法车辆的当事人未来接受处理,请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统一处置。(查询相关车辆信息请登录衡阳交警网http://jj.hyx.gov.cn和衡阳县党政门户网http://www.hyx.gov.cn)
特此公告
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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