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2018行业职能部门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811 

    

  衡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衡阳县2018行业职能部门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直相关单位 

  《衡阳县2018年行业职能部门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8年6月19日 

    

    

  
 

    

    

  衡阳县2018年行业职能部门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省、市、县扶贫工作暨作风建设年动员会精神,根据《衡阳市行业职能部门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衡扶发〔2018〕3号)文件要求,督促全县行业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部门责任 

  第一条  各行业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根据部门职能和扶贫开发规划要求、运用本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
    (一)按照上级确定的脱贫攻坚任务目标、制定并组织
实施本部门全年的脱贫攻坚工作计划,确保本年度目标任务在十月一日前完成,并制定好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每月初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积极对接、主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各类惠民政策、资金项目并组织实施,制定精准到村到户项目计划,确保更多资源投向贫困村、贫困户。
    (三)根据责任分工落实相对应的工作任务,做好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报送,严格按要求配合中央、省、市、县完成脱贫攻坚考核评估。
    (四)牵头单位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组织、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考核;主要参与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合力攻坚。 

  (五)完成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条  责任分工(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参与单位) 

  (一)坚持“四跟四走”产业扶贫思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扶贫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发挥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带动作用,力争每个贫困村有1个以上发展基础好、建档立卡贫困户能广泛参与的扶贫特色主导产业,实现扶贫增收。(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水产局) 

  (二)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脱贫。全面完成2018年958人易地扶贫搬迁的住房建设和贫困户入住,完成2017年项目扫尾,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档案归集等工作;严格遵守易地扶贫搬迁各项政策,严格按程序核定搬迁对象,严守住房建设面积政策标线,严守不因搬迁举债底线,严守资金项目管理红线;加强后续产业和就业扶持,以产代迁、以业促迁,确保每户至少1人稳定就业;加快推进拆旧复垦,抓好易地扶贫搬迁突出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城乡规划局、县扶贫投资公司、县人民银行) 

  (三)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符合C级危房必须实施加固改造,完成省住建厅下发的农村危房改造考核任务,对2018年拟脱贫的贫困户需要进行危房改造的要优先安排,做到应改尽改;严格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房标准,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不留隐患;核查农4类重点对象存量危房信息,做好信息录入。(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四)落实健康扶贫,保障贫困群体基本医疗。核准、核实患病贫困人口底数,准确掌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 及时更新完善健康扶贫基础数据库,加强健康扶贫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利用;全面落实“三个一批”工作,组织落实贫困人员和低保人员县域内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将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建立健全医疗兜底保障机制,确保贫困人口在县域外“四大类”九种特殊病种大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落实贫困人员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足额补贴政策,确保贫困人员100%参保;落实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落实“一站式结算”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承保公司) 

  (五)完善社会兜底保障。强化救助措施,推进社会救 

助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线和扶贫线“两线融合”;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做到应兜尽兜,重点做好贫困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定贫困群体精准帮扶,统筹政策资源,采取长期专项扶助措施解决兜底脱贫问题;严格落实国、省、市、县各项农村低保政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六)着力加强教育扶贫。严格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补助标准,确保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全覆盖;严格落实各项教育扶贫政策,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入学率达100%;认真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信息比对核查工作;对贫困“两后生”实施“定员、定点、定向、定岗”免费技能培训,培训“两后生”60人以上。(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人社局)
    (七)实施金融扶贫。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历年累计获贷率要达到40%以上;督促各银行机构、各乡镇(园区)做好信贷风险防范,防止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重大金融风险。(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做好全县金融精准扶贫贷款投放和统计工作,督促各乡镇(园区)、各银行机构加大金融精准扶贫贷款投放,确保各乡镇(园区)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做好三站融合工作,确保融合站点数占比高于全省水平。(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
    (八)落实就业扶贫。做好贫困劳动力精准识别工作。实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实名制登记制度,完成新增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570人以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九)推进交通扶贫。重点推进拟退出贫困村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升农村公路安防能力和服务水平;对贫困村道路实施提质改造,完成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98公里;农村公路窄路加宽124公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185公里;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班车。(责任单位:县交通旅游局、县公路局) 

  (十)推进水利扶贫。保障贫困村居民安全饮水;完成 5.21万贫困农村居民安全饮水工程的任务。(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十一)完成所有贫困村电网改造升级任务。全面提升贫困村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县经科信局、县国土局、县城乡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和相关乡镇) 

  (十二)加快贫困乡村宽带网络建设。贫困村4G有效覆率达到100%;贫困村光纤通达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 

  (十三)推进光伏扶贫工程。按要求完成光伏产业项目任务,促进贫困村、贫困户长久受益。(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城乡投资公司、县供电公司) 

  (十四)推进“互联网+”电商扶贫工程,健全农村电商服务体系。打通贫困地区农产品电商上线通道,指导各乡镇(园区)与电商大平台的引进合作,每个乡镇(园区)至少开展一次网销“一镇一品”宣传推广活动;引导农特产品进驻线下实体店,组织扶贫电商企业参加大型正规展会,推介我县优质的农特产品;完善乡(镇)级电商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商服务体系,全县树立1个服务功能完善的县级电商服务中心和5个以上年交易额达50万元的村级电商服务示范站点;加强电商扶贫培训工作,确保每个贫困村有1名以上电商应用人才和信息员,对村级服务站的负责人进行“湖南电商扶贫小店”平台系统培训。(责任单位:县商粮局)
    (十五)推进旅游扶贫。大力推进文化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建设,支持创建一批特色旅游扶贫示范村和乡村旅游民宿客栈,积极引导旅游资源要素入股分红,带动创收脱贫。建立贫困村乡村旅游安全体系,严防发生旅游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县交通旅游局)
    (十六)切实搞好文化惠民和科技服务。完成年度农家书屋、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考核任务;完成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考核任务;做到科技人员服务贫困村全覆盖,健全科技人员服务台账。(责任单位:县文体广新局、县经科信局)
    (十七)推动“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活动。加强村企产业扶贫项目对接,降低产业扶贫项目生产成本,提高产业帮扶比例;发动企业对接贫困村,增加扶贫产业项目,安排县工商联常委以上的企业开展帮扶,全年完成新增帮扶项目10个;完善台账管理,加强对全县非公经济参与扶贫的产业扶贫项目统计台帐的核查,确保录入数据真实、准确;深入挖掘村企对接帮扶典型,广泛宣传报道,以典型带动促进“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向纵深发展。(责任单位:县工商联)
    (十八)加大财政投入和管理。指导和督促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落实;增加县本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投入,资金预算2758.32万增加到4137.48万元;落实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兜底保障、危房改造、产业帮扶等专项扶贫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快资金拨付,发挥扶贫资全使用效益,严禁出现资金趴账;加强资金监管,强化资金使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九)加强驻村帮扶工作。驻村帮扶工作队覆盖率和派驻工作队的村结对帮扶覆盖率达到100%,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要全面落实帮扶措施,确保脱贫任务完成,确保群众满意。会同县扶贫办加强对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工作的指导和督查,严格落实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痕迹管理;压实对各级工作队员的管理责任,杜绝“走读”和“挂名”现象。(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二、考核奖惩 

  第三条  把行业部门的脱贫攻坚责任制考核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所有行业部门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签订脱贫攻坚工作责任状,并在年度省脱贫攻坚单项考核排名进入全省二类县市区前20名。 

  第四条  年度省脱贫攻坚单项考核排名进入全省二类县市区前10名的单位推荐作为年度全县绩效考核评估优秀单位,排名前20名单位推荐作为年度全县绩效考核评估良好单位,排名20名以后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建议年度不评先评优;年度省脱贫攻坚单项考核排名在二类县后5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约谈,对主要负责人直接启动问责,若排在后5位又因单项扶贫工作被省市约谈,主要负责人必须调整岗位。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未公布成绩或排名情况,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季度考核为准,第一名的推荐作为年度绩效考核优秀单位,第二、三名的推荐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良好单位,排名后三名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约谈并启动问责程序。 

  三、责任追究 

  第五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党政同责、分级负责,惩教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责任追究参照《衡阳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 

  (试行)》(衡办发[2017]11号)和《衡阳县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试行)》(蒸办发[2017]11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
(一)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约谈、诚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处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衡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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