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县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运维及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蒸扶办发2018〕38 

    

  关于印发《衡阳县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运维及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界牌陶瓷工业园,县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衡阳县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运维及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衡阳县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运维及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规范管理我县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后期运营维护及收益分配,如期实现增收脱贫,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是指位于西渡镇咸中亭村王陂塘水库内,由衡阳县惠民光伏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惠民公司)建设的10.6兆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电站)。 

  第三条  电站装机容量10.6兆瓦,其中6兆瓦建设资金来源于易地扶贫搬迁后扶资金,4.6兆瓦建设资金由衡阳县城乡投公司下属的县惠民公司投资。 

  第四条  电站收益分配坚持“县统筹、全覆盖、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实行按股分红。 

  第五条  电站收益是指当年度电站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和税收后的净收益。 

    

  第二章   运维管理 

  第六条 管理主体和职责。 

  电站的运维及收益分配管理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县扶贫办、县供电公司、县惠民公司及运维公司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一) 县扶贫办负责提供年度受益贫困户名单,承接县惠民公司年度分红资金,及时将资金发放到各受益贫困户,完成与电站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站的技术指导,以电表为分界点,表前部分(指以电表为界点,电表至并网搭接处)由县供电公司负责运维,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并网正常、电表计量正常、采集正常。电力部门应加强计量关口监管,维护抢修关联光伏电站国网,协助电站售电收入结算。 

  (三) 县惠民公司代表县城乡投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能,对4.6兆瓦建设投资依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投资比例享有对应的收益权;负责电站的生产经营管理,确保光伏电站安全运营;负责对接县供电公司,每月对发电量进行结算,年末对电站净收益进行分配;确定和指导运维公司,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制订好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四) 运维公司负责电站的维护和检修(不含供电公司负责的表前部分)以及电站的日常运维管理,运维管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原则上在每年末结清。 

  第七条   运维管理内容 

     (一)负责电站内所有发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太阳能组件、直流汇流箱、直流柜、逆变器、箱变、高低压开关柜、继保系统、监控系统、接地与防雷系统、电线、电缆及金属构件等设施的运行维护、清洁保养、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电站发电设备因质量原因或设备部件(零件)自然老化导致设备故障或烧毁,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第八条   运维管理费用 

  (一)运维公司的运维费用 

  电站的运维、更换材料设备的所有费用,质保期内由电站施工中标企业负责(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质保期外费用由惠民公司负责。 

  (二)惠民公司的管理费用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九条  电站经营收入 

  电站上网售电价格为0.85元/度,其中上网标杆电价0.45元/度,国家补贴0.4元/度(如有政策调整,按政策调整执行)。县供电公司根据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收入。标杆电价部分按照“月度结算,季度付款”的方式,由县供电公司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支付到惠民公司指定账户,财政补贴部分待上级补贴资金到位后按程序拨付至惠民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条  收益分配对象 

  (一)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全县“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共2422户7885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的指导意见》(湘农联〔2018〕132号)文件精神,受益贫困户前5年保底收益不低于投资资金的8%,5年后根据电站收益情况,实行同股同利,按股分红。 

  (二)惠民公司。根据《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会议纪要》(蒸扶领〔2018〕16号)的精神,归属于县惠民公司的投资纯收益可以用于扶贫。 

  第十一条  收益发放程序 

  根据县扶贫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县惠民公司根据扶贫办提供的受益贫困户名单进行分红,县扶贫办应在次年6月30日前将分红资金拨付到各受益贫困户的账户。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 

   纪委监委、财政、审计、扶贫办等部门要加强电站资金监管,实行绩效评价,对违反资金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衡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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