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不超过1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15万以上至100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财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或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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