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内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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