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限期内按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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