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不全部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不移交有关资料而对业主或接收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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