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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