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主动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2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再行销售行为已完成且已收取全部房款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