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没有对购房者的实际利益产生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项目规模较大造成重大社会会影响或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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