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主动纠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以上3万元以下。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按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纠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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