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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