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未完全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委托合同价款40%以上4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以合同价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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