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能及时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业主重大损失的;拒不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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