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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