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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