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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