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