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六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书;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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