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一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一条 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登记证明;

()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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