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书;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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