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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 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 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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