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房屋他项权证书;

()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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