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书;

()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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